(1) 看板英文名稱:CCRomance
(2) 申訴人ID:Ichbinyy
(3) 被申訴板主ID:P55555
(4) 申訴事由:被申訴人濫權警告一次不夠,還要濫權第二次水桶申訴人,即使窮盡溝
通管道也無法與被申訴人溝通,溝通橋樑完全單方面被被上訴人關起。
(5) 檢附證據:將轉錄相關證據文章於本文後。
申訴事由:
起因爲申訴人Ichbinyy於105/09/09晚上十時多在
板友#1NqZXKt9 (CCRomance)[問題] 難解的藍色蜘蛛網(證物一)中留言:
「
→ Ichbinyy: 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09/09 22:44
→ Ichbinyy: 去找律師。無資力就去找看看法扶。 09/09 22:47
→ Ichbinyy: 即使是被設計的...可是打老婆......嗯。 09/09 22:48
→ Ichbinyy: 原來這裡是CCR版- -我以為我在法律版。 09/09 22:55
→ Ichbinyy: 有law版跟pttlifelaw版哦,不過轉文前要先看版規哦! 09/09 22:57
→ P55555: Ichbinyy 警告乙次,違規不違規,能不能在此討論,請向板 09/10 09:01
→ P55555: 主檢舉,勿自行判斷適不適合或能不能。 09/10 09:02
→ P55555: 蒐集兩隻警告 逕送水桶30天 09/10 09:02
」
「
→ Ichbinyy: 什麼跟什麼啊???我只是說有其他版可以發? 09/10 16:02
→ Ichbinyy: 我是哪裡我不適合或是違規了??我說版規也只是 09/10 16:03
→ Ichbinyy: 提醒他要記得先看版規再轉過去,之前就是有人不看 09/10 16:03
→ Ichbinyy: 直接轉被刪還怪我好嗎???你是沒有充分看過我的 09/10 16:04
→ Ichbinyy: 推文是不是還是故意針對?請把你的警告收回。 09/10 16:05
→ Ichbinyy: 我不是沒回答他文章內容,不只有相關建議,還跟 09/10 16:05
→ Ichbinyy: 他說有其他版可以求助???簡直了。 09/10 16:06
」
於引文第一段中可以明顯看出被申訴人之認事用法及中文理解能力有明顯
重大瑕疵與錯誤。
理由為:申訴人之「來這裡是CCR版- -我以為我在法律版」明顯僅為陳述
事實,而非認為該板友不得在 CCR版討論該文章內容,若為如此申訴人僅
需直接說「刪文去法律版喇非本版事務喇」。
更甚至,僅需說「此篇文章違反版規」即可,何苦還浪費我的時間加以留
言。因此申訴人既無認為該篇文章違規更無認為該篇文章非本版事務。
更甚至,若被申訴人乃因申訴人所說:「有 law版跟pttlifelaw版哦,不
過轉文前要先看版規哦!」,因此導出申訴人認為該篇板友發文違規未先
看 CCRomance更為無稽之談。善意提醒板友轉文前先熟悉該板板規有何不
可?畢竟兩者雖然都屬於法律範疇之板面,業務上還是有些許差異。
於引文第一段之誤解也沒關係,社會通念上若少數人對於文字上理解較異
於常人(此乃為事實陳述,可綜觀該篇文章下面留言絕大多數不特定人皆
無法理解被申訴人對中文文句解讀方式)之人通常也至少能加以溝通,因
此,申訴人不但於該篇文章下面(引文第二段)試圖與被申訴人溝通,尚
寄了封站內信予被申訴人(證物二)溝通且信中尚有附上申訴人之最愛排
列截圖證明申訴人之法律版與CCRomance板的確為上下比鄰之關係, 試圖
讓被申訴人若從申訴人之語意上理解不能,至少能從截圖上綜觀關係而不
至於濫權,亂予申訴人警告。惟該被申訴人隔一天後僅回了封簡短的待公
告之站內信(證物三),毫無任何欲跟申訴人溝通之誠意。
之後於本日,被申訴人發布將申訴人水桶之公告。於公告(證物四)中完
全曲解申訴人之語意:
「
Ichbinyy以「原來這裡是CCR版- -我以為我在法律版。」推文方式,
究其推文意涵應為表達該文章不是在CCR板討論,而是該去法律板發文,
違反板規規定,予以警告。
」
若申訴人未曾跟被申訴人溝通也罷,申訴人明明清清楚楚並且直接了當告
知被申訴人其心中真意為何了,該被申訴人,完完全全視而不見,彷彿其
心中的心證可以代表申訴人更甚至於板上所有人,極為重大明顯之錯誤,
之後於原文(證物一)中下面與板友之留言更甚至能徹底顯示出了在位者
傲慢地擁權自重、一意孤行自身錯誤之裁判、絕對的權力使得被申訴者完
全無法聆聽其他板友之意見。此乃為我國引以為傲之民主政治之極大恥辱。
綜上所述,該被申訴人對於申訴人徹徹底底為「欲加之罪,何患無辭」之
典範。連申訴人於引文第二段中之解釋都將之視為犯了加重條款。
問題是,根據強行將自身心證加於申訴人的被上訴人所援引之版規(證物
五)為「3.檢舉違規文章應主動向板主舉報,勿以推文回文方式回應。」
,惟申訴人確確實實未認為原文板友之違規,才於引文第二段中加以解釋
試圖與被申訴人溝通,然被申訴人完全不具可溝通之期待可能性,甚而強
行認為申訴人並無認識CCRomance板之板規,而予以加重處分。
然綜觀被申訴人如此之行為,板規根本為無物,一切判決接照被申訴人之
心證走即可,即使完全不符合該條板規之要件,依被申訴人今日此舉仍會
應將板友套進他的奇妙語文理解能力中,並且完全無視他人之人格權。恣
意以自身不具溝通可能性且微妙中文理解能力曲解侮辱羞辱他人,申訴人
沒說的話,甚至已與被申訴人溝通過了,被申訴人都可以加以公告曲解申
訴人之語意,此若難謂為對他人之不尊重、羞辱與侮辱,那又有什麼可稱
為「不尊重、羞辱與侮辱」?此豈非為絕對的權力帶給他的傲慢與腐敗?
亦活生生為「心中有什麼的人,看事物皆是如此」的例子。合理推敲,被
申訴人心中可能認為該板友之發文違規,才會死咬著申訴人之文句,強行
套用自身之「理解能力」加以解釋,完全無視於申訴人之尊嚴與言論自由
。至此,申訴人懇請 小組長應令被申訴人「發文」公告解除申訴人之水
桶外,並加求其為其對申訴人之「水桶行為、曲解用語等」侮辱加以道歉
以恢復申訴人之帳號名譽。
另,請 小組長知悉,被申訴人於去年國考版 #1L-NoO0m (Examination)
Fw: [公告] Examination 中已有未遵照小組長與板主間之上下權利行使
問題存在,因此,若其在僅一年又多幾天,幾乎可謂不到一年之時間內又
怠於行使職權,請 小組長能夠衡酌此種狀況之反覆發生,加重處分被申
訴人,不勝感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