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使用者申訴單
英文板名:prozac
申訴對象:pinpo
申訴事由:文章違反版規十二條而不砍文,與版主溝通後並不回應
證 據:
●24575 !25 8/04 SaChiA5566 R: [閒聊] line社群 (silver610板友已補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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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代碼(AID): #1VAFM7ax (prozac) [ptt.cc] Re: [閒聊] line社群 (silver61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rozac/M.1596519815.A.93B.html │
│ 這一篇文章值 1 Ptt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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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於本板發文,須遵守PTT所在地中華民國之法律,發文請勿違法。
部分在其他國家合法之藥物、療法,可能與中華民國法律有所牴觸,
若板主發現文章確實違法,將直接刪文、不另行公告。
刑法第三百零一條規定: 意圖散布於眾, 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
謗罪
刑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
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對於散布謠言者,被害人一定很生氣想要告誹謗,但依刑
法規定,若行為人能證明所述為真實,或已有合理查證而不具有真實惡意者,則不成立誹
謗罪。
不過我們注意但書規定,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意,意即就算講的是真的,
但如果只是私德、與公益無關之事(例如男女感情、偷情),還是構成誹謗罪。而公務員
的薪水來源有部分是人民納稅錢,那公務員的私下個人行為,究竟是否屬於私德?如果公
務員外遇了,我對外到處講這件事,可否引用「私德」但書規定而不罰?
行為人指摘傳述關於他人之事項,究屬「私德」或「與公共利益有關者」,應就事實之內
容、性質及被害人之職業、身分或社會地位等,以健全之社會觀念,客觀予以判斷。
公務員及其他與政府有關之人員「職務工作相關之事項」,當然為「與公共利益有關」,
例如政府的施政、行政處分、服務態度品質等;或公務員及其他與政府有關之人員職務外
但「涉及公眾所關心之事務」,始應認與「公共利益」有關。
但假若指摘之事項與其所身處之團體中他人並無關連,例如公務員的感情糾紛,實際上與
其職務行使並無關連,非屬與公共利益有關之事項,就算公務員真的外遇了,但如果刻意
外對散布,亦難認對公共利益有何具體之助益,則應認即屬「私德」之範圍不得以此為不
處罰該行為之理由,仍構成誹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