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人六案皆圍繞著違反3-5而板主故意不處理一事,以下回應:
1.
關於3-5規範目的應為保護板主與板上使用者的名譽,亦即本條乃保護法益是名譽
,其具有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之完整的意義,為實現人性尊嚴所必要。依照規範的名譽
概念,名譽是個人基於人格尊嚴與其在社會的倫理表現所擁有的價值,而得向他人主張應
有的尊重請求權。基此,本條應僅只有名譽被侵害人提起檢舉才有實益,非受侵害之第三
人欲以本條檢舉板上使用者之言論,恐無端侵害其他板上使用者受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基
本權,何況第三人檢舉本條並無法真實反應板上使用者確有名譽受侵害之事實,只有被害
人本人才清楚知悉是否自身名譽有受到侵害,其他「熱心民眾」倘若可以幫名譽受侵害之
人檢舉,不僅檢舉無窮無盡,且嚴重侵犯板上使用者之言論自由,雖3-5條文並未規定「
限本人檢舉,第三人不得檢舉之」類似文字,但考量板上使用者名譽權之保護與受憲法保
障言論自由基本權相衝突之權衡下,勢必得出之解釋。
2.
承前述,查閱案一至案六中,僅有案三確為名譽受侵害之被害人本人提出之案件,
而名譽之侵害乃係不法地陳述不存在他人的道德瑕疵或人性缺陷,導致被害人原本享有的
受尊重價值,因該虛構的瑕疵蒙受減損。查案三之被檢舉人之文字,難以據此判斷係不法
地陳述不存在他人的道德瑕疵或人性缺陷,更像是被檢舉人依據其教育水準、社會地位乃
至個人智識能力而發表之言論,每個人對於「廢話」的定義本來就會依據其智識水準等而
有所不同,本案理應是為被檢舉人依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而發表之言論,並無侵害檢舉人
之名譽,依據本板8-2之板規,無違規並無回信,並非無端不處置之。
3.
有關案一、二、四、五、六,全部係檢舉人欲當本板之「熱心民眾」,幫其認為名
譽受到侵害(被辱罵、人身攻擊)之被害者提出檢舉,基本上只有被害人本人才清楚知悉是
否自身名譽有受到侵害,被檢舉人是否不法地陳述不存在於被害人之道德瑕疵或人性缺陷
也只有被害人本人得以證明,更具體地說,「熱心民眾」所言之「嗆版友賭鬼,又嗆運彩
版乞丐多,這種粗俗且貶低人格地位言論,不應容忍」、「自己輸錢就找人遷怒,嗆別人
裝死又說垃圾話」等語,係「熱心民眾」自己覺得而提出檢舉之,並無看到實際有其他名
譽受侵害者一併提起檢舉。當然,不否認檢舉人自己就是名譽受侵害者,但檢舉理由應當
說明,僅看檢舉人當時提出檢舉時之文字並無法認定檢舉人自己就是名譽受侵害者,而是
第三人。依據1.所述應當不受理檢舉人案件,亦依據8-2板規並非必回信,申訴人認定敝
人怠於板務,恐無理由。
4.
有關3-5規定涉及之名譽侵害的制裁與憲法言論自由的基本權相衝突,且板主理應
非現職法官,要認定板上某位使用者的言論是否確切侵害被害人之名譽、人格尊嚴實屬不
易,何況言論自由又係依抽象之概念,我國大法官釋憲解釋也沒辦法去明確特定那些言論
是該受保障或不受保障,更何況僅是一名批踢踢的板主,在此建議廢除3-5板規,讓名譽
受侵害之被害人自行尋求法律之救濟,而非尋求板主判斷是否有名譽受侵害之情況,板主
能做的應只有協助保存證據(如m文)。
5.
有關申訴人申訴另一個關鍵核心應是本板板規8-2所謂「檢舉成功與否版主不須回
覆檢舉人信,若有違規直接處理。」,當檢舉人寄出檢舉信時,倘若板主認定無違規無處
理而未回覆時,往往使檢舉人認為板主「怠於板務」、「無故不處理」,亦可說係板主「
怠於板務」的霸王條款,實際上無回信確實無法讓檢舉人瞭解檢舉情況。基此日後會調整
整個第8章與本板檢舉流程改變,預計為1~2章重大違規在板上發布[檢舉] XXX違反板規
X-X,以m文代表受理而s標記代表結案,處置結果將會以回該文呈現;而其他違規以置底
違規檢舉專區處置,若有違規直接編輯底下推文區編輯新增之內文回應處置結果。目前副
板主已選出,等其正式上任與其討論相關事宜,若其無法上任,將會以前述檢舉流程為主
要改變,相關板規會加以調整,以避免8-2形成板主的怠於板務之無敵金身。
最後提一下,申訴人曾寄兩封站內信表示「不然我就一個一個檢舉,反正這就是你想搞我
的後果」、「要跟我玩我就陪你到底,接下來就是讓你作不下去,喜歡雙標麻,喜歡無
視我的檢舉麻,就讓組務看看你有沒有資格當版主」等語,且之後便開始大量檢舉板上使
用者,讓我認為申訴人係為檢舉而檢舉(要申訴我怠於板務、無視檢舉、甚至曲解小組長原
文以惡意之方式檢舉),考量當事人屢次遊走板規邊緣,意圖使本板有廢版關板之可能,以
及用大量檢舉(如申訴人證15-23)來意圖癱瘓板主處理其他人之檢舉,雖本板並無限制檢舉
人檢舉案件之數額,惟申訴人種種行為有違反8-4之虞,一併請小組長裁示(這邊認定是惡
意檢舉,不過申訴人老常客了,我想小組長也很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