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板上尚未宣導販賣動物規定之前,曾有詢問時任水賣版的版主是否能將爬蟲販賣
合併於同一版上,但討論結果基於水賣版為水族相關與爬蟲不同故並未實行
以上為買賣文章一直存在原因
根據22條上面敘述 "任何人不得販賣特定寵物"
根據特定寵物規定
http://www.rootlaw.com.tw/LawArticle.aspx?LawID=A040270070003300-1061016
在第2條說明了特定寵物為犬貓
以下為改善作法
站方已於2018年推行 而爬蟲板交易文存在原因於上述說明
板上取消發文買賣選項 並遵循規定執行之
也感謝站方辛苦維護站內事務 與 板友熱心檢舉提醒尚未處置之措施
※ 引述《zMidTwo5566 (中二)》之銘言:
: https://www.ptt.cc/bbs/SYSOP/M.1516285309.A.8C7.html
: 2018年PTT已經宣導不能販賣動物
: a.
: 本站重申嚴禁張貼任何「法律或政府法令禁止(於網路)交易之財貨/服務」之交易文,
: 包括但不限於:
: *槍砲彈藥、煙火(依槍砲彈藥管制條例、消防法)
: *毒品、及其生成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藥品、醫療器材、嬰幼兒食品(依藥事法、醫療法、衛福部函令)
: *隱形眼鏡(依衛福部函令)
: *流通貨幣、有價證券(依中央銀行發行新臺幣辦法、證券交易法)
: *動物、保育類植物(依動物保護法、野生動物保育法)
: *人體之一部或全部(依刑法、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民法)
: *色情猥褻物(依刑法)
: *盜版品(依
: 鳥 狗 特寵 兔板均有這篇公告 且組內各看板並無活體販賣 只有爬蟲板有
: 代表板主根本沒有注意站方資訊和符合法規來制定板規
: 請妥善處理並予以解職以正風氣
: 附上動物保護法供小組長參考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060027
: 第 3 條
: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 一、動物:指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包括經濟動物、
: 實驗動物、寵物及其他動物。
: 第 四 章之一 寵物繁殖買賣寄養及食品業者之管理
: 第 22 條
: 任何人不得販賣特定寵物。但申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並
: 依法領得營業證照之業者,得經營特定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許可期
: 間,以三年為限。
: 前項特定寵物之種類、繁殖場、買賣或寄養業者應具備之條件、設施、專
: 任人員、申請許可之程序、期限與換證、撤銷或廢止許可之條件、寵物繁
: 殖作業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一項業者以外之特定寵物飼主應為寵物絕育,但飼主向直轄市、縣(市
: )主管機關申報並提出繁殖管理說明後得免絕育,如有繁殖需求亦應申報
: ,並在寵物出生後依第十九條規定,植入晶片,辦理寵物登記。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要求前項申報飼主,提供特定寵物飼養現況
: 及受轉讓飼主資料。
: 依第二項所定辦法施行前,已經營該特定寵物之繁殖場、買賣或寄養業者
: ,應自辦法施行公告之日起二年內,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
: 可;屆期未申請者,依第二十五條之一規定處理。
: 第 22-1 條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查核及評鑑寵物繁殖場、寵物買賣或寄
: 養業者;其查核及評鑑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 22-2 條
: 經營第二十二條特定寵物之買賣業者,其寵物來源,應由取得許可證之寵
: 物繁殖場或寵物買賣業者供應之;並應於完成晶片植入後,始得買賣或轉
: 讓他人。
: 經營第二十二條特定寵物買賣交易時,寵物繁殖或買賣業者,應備有登載
: 寵物相關資訊之文件,並提供予購買者。
: 前項寵物繁殖場、寵物買賣或寄養業者,於電子、平面、電信網路及其他
: 媒體進行廣告行銷宣傳時,應標示其許可證字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