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 《elynn889 (NcMar47)》 之銘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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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板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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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板友被判決處罰的公告(需轉載至本板當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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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代碼(AID): #1aYoBiPO (biker) [ptt.cc] [公告] elynn889 水桶一百八十天 │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iker/M.1686840044.A.658.html │
: │ 這一篇文章值 2 Ptt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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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7 64 6/15 AreLies □ [公告] elynn889 水桶一百八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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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與板主溝通證據(需轉載至本板當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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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imgur.com/ONM2TK5.jpg
: https://imgur.com/nwh1X8r.jpg
: https://imgur.com/lKzn9EY.jpg
: https://imgur.com/Vhwvb6h.jpg
: https://imgur.com/8qYaTn0.jpg
: https://imgur.com/O3gaY8E.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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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板友認為不該被這樣處罰的說明 認為板主處理不當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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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reLies板主於6/15發文,以本人簽名檔違反板規第一條第3款(下稱該板規),將本人
: 水桶180天+退文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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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後續本人以站內信詢問板主,板主以簽名檔與機車板不符、簽名檔所說明之事項並未實行
: 、簽名檔具爭議性等理由,維持原判決。(詳見上方第2點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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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人簽名檔原文如圖1及下方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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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保未來不再發生同樣悲劇,從每一位員工開始落實。絕對遵守號誌 絕不超速行車
: https://youtu.be/agkSv7S40j8 https://youtu.be/aw_iCZ-cQ5w
: 日本 JR West JR西日本 West Japan Railway fukuchiyama 福知山線列車事故 2005年至
今
: 日本 JR East JR東日本 East Japan Railway 新大久保站乘客墜軌事故 2001年至今
: 台灣省 TR 台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Taiwan Railway 新馬、清水隧道事故 2018年至今
: https://imgur.com/HHWMY0q.jpg https://imgur.com/b2nBOzi.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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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疑問1
: 我實在不懂簽名檔到底哪邊具有爭議性?詢問板主,板主始終並沒有明確點出來何謂爭議
: 且機車板該板規並未完全限制非機車板之簽名檔,僅以板主主觀認定,並未有客觀理由將
: 本人水桶,本人認為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法律保留原則、授權明確性原則等
簽名檔本身不具備爭議性質
但當申訴人使用則有偷渡或引戰之嫌疑
申訴人多次於國考板及機車相關板面
提及關於鐵路相關之特考等議題
即便該議題無關看板
原文除了新聞內容 跟可有可無的心得之外
於看板無關的簽名檔佔據本文大部份內容
也確實無關看板之外也無關申訴人或其他看板使用者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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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疑問2
: 就算本人目前並非鐵路員工,也不是水桶的理由,本人認為板主違反依法行政原則
非鐵路相關工作者 同時與各看板提及相關考試
但又無相關成績之外 又以簽名檔宣傳所謂鐵路安全 完全沒有任何意義及理由
一樣與看板無關 且過往針對相關議題已多次具備爭議
此判決將依偷渡作為判決考量之一
: 疑問3
: 板主以簽名檔與本人實際做事原則不同水桶,本人認為違反裁量合宜原則
: 本人自2年前開始,就以「絕對遵守號誌 絕不超速行車 勵行呼喚應答 根絕責任事故
」
: 為簽名檔,且因為本人服用管制藥品,所以本人始終堅持需要由醫生及路政司同意,才
: 得恢復駕車。其中本人於112年6月11日,以霖交陳字第1120611001A號函詢交通部路政司
: 、內政部警政署詢問有關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汽車駕駛人管制藥品定義乙案;於
: 112年6月21日得到醫生確認可以駕車。
: 我這樣做哪裡與實際做事原則不同?
: 我想反問板主你服用百憂解卻仍執意駕車,你的原則是不是和實際做事原則不同呢?
: 而且違反刑法第185-3條第1項第3款、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35條
: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
: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 https://imgur.com/CLHW3OD.jpg
: #1aXmgjO- (SuperBi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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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板主所稱簽名檔與本人實際做事原則不同而水桶本人,那板主違法服用藥品駕車,這樣
: 的判斷標準是不是雙重標準呢?
百憂解或其他學名藥 並無導致無法駕車都相關副作用
雖然為管制類藥物 但規律並非毒品或麻醉甚至其他相關用途
且用藥都經過專業醫師指示 並無被要求無法駕車或外出等等
事實上我吃的藥物反而使我能正常外出或維持精神
並非所有管制類藥物都適用上述所提之條款
且申訴人駕駛白牌機車在快速道路騎至時速166
是否屬於危險駕駛? 不僅白牌不能上快速之外
快速道路限速90 騎至166已達扣牌之標準
當事人是否有針對該事件像警方自首並繳交牌照等行為
且申訴人於友板告知多次違規已被吊扣駕照
又於簽名檔提及
“絕對遵守號誌 絕不超速行車 勵行呼喚應答 根絕責任事故”
是否為雙重標準
依本次事件之主觀觀察 所以你犯錯的行為
都並無真正認知錯誤 但同時又宣導行車安全等議題
顯然申訴人並不具備相關資格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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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綜上,本人認為板主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法律保留原則、依法行政原則等
: 對於本人的簽名檔並未客觀審判,將本人水桶180天與退文1篇判決有誤
: 建請小組長公正審判,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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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板板規經過多次修改及投票多數贊成
並無違法任何法律 一切依看板板規行事並處分
而看板多數板友 並未危險駕駛或多次違規等前科
並無偷渡.引戰.或具備爭議性等問題
且申訴人之處分原文已有板友反應其簽名檔爭議
而文章本身並無提供或具備真正討論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