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轉錄自 PttLawSug 看板 #1Er-BjUE ]
作者: longbow2 (踮起腳尖的親吻) 看板: PttLawSug
標題: Re: [討論] 站規規範之檢舉/建議提出規範疑問
時間: Fri Dec 2 04:26:18 2011
本案相關站規疑問,經本部法官會議討論後,解釋如下:
一、開設板務專板之站規疑義:
"對於板主之建議,於該看板提出。"本站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第 26
條定有明文。此條項之規範意旨在於促進看板使用者參與討論、形成共識,藉以
成為板主管理看板之依據。若板務部各級主管為此目的設有專板,專供使用者參
與討論或檢舉,並限制使用者不得於原看板發表板務文章,此因已提供功能適切
之替代途徑,則與前述站規之精神不相牴觸。惟本部建請板務部各級主管留意,
應使板務專板與原看板之地點不致過遠,俾利原看板之使用者就近前往討論,
期能與站規之精神更相契合。
對於此項站規之不明確處,本部將近期提出相關站規修正案,併予說明。
二、板務各級主管是否得對使用者之建議加以管理之站規疑義:
使用者依本站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第 26 條得於看板中對板主提出建
議,惟此規定並未剝奪板務各級主管對看板文章之管理權限。諸如板主對看板之
看板文章管理權、組長對所轄看板之看板監督權及裁決權,均未因此項站規而失
效。板主仍得依其看板文章管理權認定相關建議文章內文是否違反板規,而予
以刪除或符合板規之處分,並得因建議文已嚴重影響看板秩序而作適當之限制
(如暫停討論之決定),此決定得依板務部權限規定申訴至各級組長,各級組長
依其裁決權得認定板主對限制討論之措施是否失當。此申訴、認定之程序與前述
站規之精神不相違背,並無越權之疑慮。
惟本部建請各級組長,於裁決時考量以下因素:
(一)此條項站規於修正前仍持續發生效力,組長應留意板主之板規、決定是
否已非"暫時限制",而係"完全剝奪"使用者基於前述站規賦予使用者之
權利。若然,則請組長裁奪情事,予以適當之處置,以維護使用者基於
站規所擁有之權利。
(二)討論板務以不得變更該板原申請文之板旨精神為前提。
(三)對板主之建議,得為對板規之建議,諸如對若干違規種類應予如何之處
分,應為對"抽象法規"之建議。實質個案之處分申訴,應至各級組務板
為之。
三、板務是否得管理看板上檢舉文章之疑義:
"看板違規行為之檢舉,於違規行為發生之看板向版主提出。"本站使用者違
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第 15 條定有明文。此條項並無過大之爭議,蓋此站規亦未限
制板主之看板文章管理權。若板主於處理公開檢舉完畢後,仍得刪除該檢舉文章,
並作適當之備份或記錄存查。若文章內文不當者,板主亦得援板規處分之。板主
相關管理行為仍受其隸屬之組長節制,固不待言。請板務各級主管依站規賦予
之權限妥善管理,無須自疑。
PTT 法務部
※ 引述《TonyQ (自立而後立人。)》之銘言:
: 致 Ptt 法務部,
: 本人係為生活群組下幸福生活趣小組長與男女大不同代理組長。
: 近來綜觀組內爭議事件對於某一站規的解釋,
: 認為相當多使用者在某特定站規規範的執行上有所疑慮。
: 由於組方的權限有限,對於此一解釋難以周全,
: 因次希望能請法務部協助提出說明,
: 以利組方對於看板管理、爭議事項的裁決,
: 並祈能夠在管理上能有一致的共識與處理方針。
: 以免因此導致使用者權益受損或者有規定裁決上越權的疑慮。
: 由於使用者有板務執行上對此一站規的疑慮,
: 組方認為有討論之必要,故至本板詢問之。
: 主要爭議點在於看板違規行為檢舉與看板建議,
: 依照站規現行規範已寫明至該板發表。(詳閱本文末引用之站規)
: 唯實務運作上有不得不進行權衡處理之處,欲討論的論點在於:
: 1.此是否代表板務不得向該建議、檢舉進行管理,
: 若一建議與檢舉有妨礙正常看板運作情形,
: 如相似性高之建議、檢舉有重複發表,其建議、檢舉內文有違反版規情形。
: 使用者若主張其為看板建議、檢舉,而板務不得進行管理,是否合理。
: 假如長期、短期內有大量建議、檢舉,導致看板出現運作癱瘓情形,
: 基於維持看板正常運作,板務是否有權規範禁止板務於看板討論板務,
: 由其他替代管道(板務信箱、板務板)進行討論,是否合於此版規精神。
: 2.承上開設板務看板並請使用者至板務看板提出討論,
: 以免過度影響看板運作,是否符合此一版規精神。
: 此處試舉一使用者爭議與申訴案例,詳見 #1Ephbm2R (L_BoyMeetsGi)
: 試舉討論案例,
: 如 #1EruTDWt (L_PTTAvenue) 及
: #1Ephbm2R (L_BoyMeetsGi)
: 是否有違反此一站規精神的疑慮,
: 板務是否得以在特定情形、考量之下對這類建議、板務文章進行管理,
: 若是,何者情形是為合理,由何單位進行仲裁。
: 若否,使用者遭受限制之狀況下,
: 應向何單位提出申訴以及由何單位進行裁決。
: 以上,希望法務能提供執行上可供參考之依據,
: 若有論述未竟之處,還請法務多多包含不吝提醒組方進行補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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