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一] hw102050 #1LipxgBa (HateP_Picket) 判決

作者: ChangWufei (桜花幻影)   2015-08-06 00:26:32
※ [本文轉錄自 HateP_Picket 看板 #1LipxgBa ]
作者: ChangWufei (桜花幻影) 看板: HateP_Picket
標題: [檢舉] #1Lgvjir5 appoo 板規二-7 二-15
時間: Sat Jul 25 15:46:28 2015
一、檢舉人ID:
ChangWufei
二、被檢舉人ID:
appoo
三、違反板規: ※此項請直接複製完整條文貼上,切勿只寫板規編號※
第二章 文章分類
7.轉錄它板文章應刪除原文下推文,經板主認定妨礙閱讀者,得口頭警告後刪除
15.任意轉錄他人文章且未經當事人同意,違者水桶7天並刪除
四、具體證據:
※若檢舉第三章、第四章違規,請舉出具體證據證明違規用語為「明顯貶抑詞」 ※
※「明顯貶抑詞」定義:經下述網站判決書/辭意判斷,詞需完全相同且能證明貶抑之意※
※ 裁判書系統:http://goo.gl/BqhOjY 萌典:https://www.moedict.tw ※
※ 注意:使用裁判書佐證時,只限判決案由為「妨害名譽」&「公然侮辱」案 ※
※ 另請附上判決案號/日期/案由等資料 或 輸出PDF/截圖供板主判斷 ※
https://www.ptt.cc/bbs/HateP_Picket/M.1431701753.A.ADC.html
被轉載的本人文章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437309804.A.D45.html
http://i.imgur.com/8b6nnmr.jpg
http://i.imgur.com/LwFHkD7.jpg
http://i.imgur.com/LNxgOrc.jpg
appoo轉載文的連結與證據
五、違規文章代碼與說明:
┌─────────────────────────────────────┐
│ 文章代碼(AID): #1Lgvjir5 (HatePolitics) [ptt.cc] [其他] 中鋼j 你可以自請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437309804.A.D45.html │
│ 這一篇文章值 24 Ptt幣 │
└─────────────────────────────────────┘
● 23 + 5 7/19 appoo □ [其他] 中鋼j 你可以自請水桶啊~
說明:
為了避免檢舉期間被檢舉人刪改BBS內容,故使用了批踢踢官方網頁版存下圖片作為證據。
存成了三張圖片是因勉強存成一張圖的話,內容會太小而不便檢視,
三張圖片都有同一官方網址,由此可確證三張圖片是屬於同一官方網頁版的上下文。
由圖片內容可以證明appoo完整轉載了本人於政檢版的文章,但事前並未徵求本人同意,
本人在此也不會追認同意appoo轉載,因此已構成違反板規二-15的事實。
另外由圖片內容也可證明appoo轉載本人文章時,也沒有將轉載文章之他版推文刪除,
由此又構成了違板規二-7的確證。
愚認為appoo違反版規的事實已十分明確,建請板主裁決
作者: ChangWufei (桜花幻影)   2014-07-25 17:25:00
今天突然被電波打到想起某人才發現這事 真是命中注定不然大概會超過7天檢舉期吧.........
作者: hw102050 (喵不完的春天)   2014-07-30 00:24:00
=====請 appoo 進行推文抗辯舉證==========抗辯截至時間為20150730_2359====※請抗辯者針對違規項目進行解釋/抗辯,以利板主審判※
作者: appoo (熊吉吉)   2014-07-30 13:46:00
板規寫的很明確了,2-7,2-15 規範的是"轉錄行為"轉錄 ─指的是在他板ctrl+X,或者由信箱轉錄與本人行為"複製貼上" 是不同的行為由操作上就可以明確得得知兩個行為的不同由板規還特別訂定轉錄必須刪除推文,也可以得知規範的並非複製貼上的行為(因為複製貼上就可以"只"貼上推文內容而不違規)關於兩者的差異,PTT法務板也跟許多的小組板也有說明(例如證據文章只能"轉錄",而不能"複製貼上")由此可知,檢舉人changwufei 錯誤的將不適用的板規套在這次的案例上面最後,轉錄和複製貼上最大的不同點在於轉錄被公認為有不被修改性複製貼上的行為,可能基於kuso或者文學創作 而修改有可能是我 使用了changwufei這個有趣的ID 進行的一場諷刺創錯創作而另一個changwufei 完全沒有做過我文章中虛擬的事件總而言之,2-7,2-15寫的是"轉錄",轉錄行為在PTT有很清楚操作型定義了還有,不能因為任何一篇文章 假擬了某某人的文章
作者: ChangWufei (桜花幻影)   2014-07-30 14:56:00
複製貼上就不算的話 我請版主把與轉錄相關的板規廢除而且還不是部分引用的複製貼上 而是全數都複製貼上完全沒有更改又何談"基於kuso或者文學創作 而修改"要講整篇都只是你的虛擬創作更談不上我在政檢與版主交涉的文章遠遠早於你的PO文你PO文內容中的本人帶暱稱的ID 版主ID PO文時間文字內容 以至於簽名檔與推文都完全相同喔 對了 還有zsh太公的ID與其發言忘了提完全一字不差的東西你要跟世人說這是你的虛擬創作?你要講你是被什麼大宇宙電波打中才會剛好想到嗎?何況你PO的文中也自承是"根據板務的文章""根據板務的文章"請問是根據哪篇文章?
作者: appoo (熊吉吉)   2014-07-30 16:57:00
1.政黑板並沒任何版規 禁止"轉述"別人的文章實際上,政黑也充斥的各種轉述OO在他板講XX 的文章由此看來,使用別人在他板的文章,並不違反板規有違規的 是使用的"方式"那回到政黑板規2-7,2-15 政黑板禁止的方式是"轉錄"那轉錄的定義是甚麼呢?根據PTT的系統還有法務部的解釋"轉錄" 是限定在ctrl+X法務部和許多小組板,明確的定義證據需要"轉錄"複製貼上是不可以的,由此可得知轉錄完全不等於複製貼上所以changwufei你說我"轉錄"你的文章,完全是你個人的造謠以及抹黑,因為本人從未對對你的文章進行"轉錄"而且政黑板對於轉錄的定義,由規定也可知"轉錄"是ctrl+X(不然就不需要規範應該刪除推文了)2. 政黑並沒有對文章事實作價值判斷例如:changwufei你之前造謠馬政府在88風災拒絕外援是因為物資已經足夠了,雖然我立刻就打你臉,證明你在造謠可是changwufei你並沒有因為你說錯了,而有任何的板規處分所以無論我有虛擬錯或虛擬對,都無關板規
作者: ChangWufei (桜花幻影)   2014-07-30 22:32:00
你所做的不叫轉述 你要講明明可以自請水桶的事根本只需要貼 #1LLWZvhS (HateP_Picket)這樣的文章代碼&板名不然直接貼網頁板連結也完全是同樣效果但你的做法是一字不差的複製貼上你一直堅持複製貼上不叫轉錄 但請問除了沒有轉錄標記全文一字不差的的複製貼上與全文轉錄有多少不同?你的主張其實等同全文複製貼上就可以閃過轉錄規定那乾脆全站的轉錄規定都可以廢除 反正複製貼上就能閃轉錄規定還有何意義可言?價值判斷云云根本與我檢舉內容無關 我著重的都只有轉錄相關部分而已 不用在那顧左右而言他轉移焦點我也無須對不google不做功課的多講什麼回到檢舉內容本身 內容100%雷同的文字如要主張是虛擬我想世界上應該是沒這種事 重複強調一次我文中出現的本人ID+暱稱 版主ID PO文時間 文字內容以至於簽名檔與推文內容 推文時間都完全相同且我再次請問"根據板務的文章"是根據哪篇文章?"根據板務的文章"是你自己政黑PO的文講的 跟我可無關你這樣還要繼續主張你只是虛擬?你根本是根據完就一字不改的全文複製貼上了hw102050版主 不然這樣好了 我有個建議您如果不能判斷全文一字不改的複製貼上算不算轉貼那乾脆暫時擱置此案去問站方有資格判定算不算的人員吧如果不算的話 您與其他版主就可修改轉錄相關的板規了如果算的話 那就直接請您依板規判決 謝謝
作者: appoo (熊吉吉)   2014-07-31 01:23:00
我覺得你冷靜一點,回歸板規跟站規事實上全文複製貼上 跟 轉錄 就是不一樣站規跟法務部都講的很清楚了,複製貼上不是證據轉錄才是證據如同你講的 貼這個#1LLWZvhS (HateP_Picket) 也不叫轉錄那請問我貼#1LLWZvhS (HateP_Picket) 跟我複製貼上的效果差在哪裡啊? 根本沒差啊都完整達到了我引述你的文章的 來證明的目的所以板規 規定的根本不是 我有沒有使用道你的內容而是使用你內容的"方式",那板規就是禁止"轉錄"所以複製貼上 跟 代碼+板名 不在板規的規範內
作者: ChangWufei (桜花幻影)   2014-07-31 08:46:00
hw102050版主您說抗辯截至時間為20150730_2359因此我請求appoo在這時間之後的以上發言不予認證未經同意不得轉錄的用意是要保護著作者不被任意盜文所以你的主張就是只要不用PTT所提供的轉錄指令你可以用任意的方式盜文去使用嗎?至於貼文章代碼&板名或網頁版連結跟你的做法有何差別當然是判若雲泥 人家是來政檢板看我寫的東西而不是看未經我同意就被你拿去他版發文的東西我並未允許政黑板使用者可以在政黑板就看到這篇交涉文有人跑來政檢版變成政檢的使用者來看我完全沒話講這很明顯不等同我想給他版的使用者直接看
作者: appoo (熊吉吉)   2014-07-31 09:13:00
我覺得你很荒謬耶,哪有你可以提出質疑我不能回應的道理啊更別提我一開始的答辯就說了,我從未"轉錄"你的文章ChangWufei,什麼叫做盜文啊 ?你為了要掩飾你錯誤的抹黑我,一直在改變你的說詞耶明明板規規定的就是"轉錄",你從轉載、複製貼上、盜文說詞一變再變,簡單來講,你自己也心虛,知道我根本就沒有"轉錄"你的文章嗎~再來,政黑板跟政檢板有主從關係這並不是"完全的"他板最後,你講的盜文是個很模糊不清的概念請問引述別人的說法算不算盜文?如果有標清楚作者是誰是盜文嗎? 還是沒標才是盜文你有這麼多模糊不清,定義反覆的說詞我認為板主還是得回歸站規、板規、法務部的解釋"轉錄"是有明確的操作型定義,就是ctrl+X與複製貼上、轉載、盜文根本就是不一樣的事情
作者: ChangWufei (桜花幻影)   2014-07-31 11:21:00
hw102050版主說的抗辯截至時間為20150730_2359你有問題請去問版主 對抗辯下限制的可不是我改變說詞的一直是你 一下講虛擬創作 一下講只是轉述我不得不對你的說詞提出反擊你現在做法就是只想咬死沒用到批踢踢站方的指令就不算然而不管你是藉由何管道把未經本人同意的本人文章PO在政黑板 那很明顯就是未經同意的盜文站方之所以禁止轉錄不就是為了禁止未經同意的盜用嗎現在你又再次改變說詞開始主張政黑與政檢有連帶關係所以不應受他版的限制? 這才代表你對轉錄的說詞心虛但是我必須對你再次改變的說詞嚴正駁斥他板就是他板 政檢平時人氣根本只有個位數完全迥異於人氣常時維持數百的狀況修正:完全迥異於政黑人氣常時維持數百的狀況這代表未經我同意給政黑板使用者看我的交涉文時我的文就被散布給大量不特定的政黑使用者未經同意的一字不差複製貼上不叫引述 完全就是盜文不論你有無標示作者 重點在未經同意
作者: appoo (熊吉吉)   2014-07-31 13:25:00
1. 如果你這麼侷限在文字,那我也可以請板主完無視你的推文因為是請appoo在時間內進行抗辯,而沒有changwufei你在那邊回應的敘述, 不過我為人落落大方,不像某人心眼小只要能協助板主進行正確的判決,我不會在意changwufei是不是"違規"的在推文中回應2. 站方"從未"禁止轉錄,如果站方禁止轉錄,就不會有轉錄的功能了站方還積極的推廣轉錄呢,例如violation板所有的證據都是要求要"轉錄",而非複製貼上或者是代碼+板名有許多的小組板,面對申訴也是如此這都清楚的告訴我們,轉錄並不等於複製貼上3. 因為你每多回應一點,就又多一個缺失政檢板與政黑板有主從關係是不是能與八卦板、LOL板一樣概括為他板是值得討論的問題,而不是你硬生生的認為就應該算在他板4.我認知的盜文 跟你認知的完全不同盜,私利物也。白話文就是將別人的東西占為己有代表著物品的所有權經過轉讓如果一篇文章,有清楚的標示了作者是誰,我拿來引用請問該篇文章的所有權會變動嗎?肯定是沒有嗎~ 因為引述的人也認同原作的所有權因為"未標示"原作者才是屬於盜文因此不過跟你講這麼多,板規也沒規定"盜文"是違規的啊5. changwufei,你別一直創造一些板規沒出現過的字來定罪2-7, 2-15 規範的行為叫做"轉錄",不叫做盜文,也不叫做轉載、也不叫做複製貼上要是轉錄=複製貼上=盜文,那我問你為何法務部要特別要求證據只能轉錄而不能複製貼上?
作者: ChangWufei (桜花幻影)   2014-07-31 17:58:00
呵呵 現在是你一直無視板主下的限制一直講請問版主所下的限制有哪句是包括我嗎且在你一直無視版主發言的狀況下為了保護我的權益也只能一直回應 你不講我根本不想回站方"從未"禁止轉錄 然而你做的事叫做"未經同意"你一直不敢面對未經同意是不是?至於站方法務的證據認定方式 那很明顯是為了避免間中證據被修改而或可能使判決產生不公但現在你的情況不是這樣 而是核對後相同你現在就是想糾結在只有用轉錄指令才叫轉錄但我請問板規中"轉錄:社論/它版文章/其他平台資料等"非批踢踢的其他平台資料不能用轉錄指令來轉的狀況以你的主張就變成沒法用轉錄指令轉也就不算轉錄了缺失你回去問你自己吧 你一直跳論述意圖混淆重點事實就是你未經著作者同意就擅自散佈我的文章不論你是以任何形式來轉 那都是鐵一般的事實盜文的重點叫做未經同意而作為個人使用你不用在那用你慣用的說文解字強辯法想脫逃你要拿法務部要求證據只能轉錄做擋箭牌講白了就是法務沒時間去一字一句核對 怕影響判決結果與節省判斷所需時間忘了講你主張的因主從關係而是否能等同他板主從關係根本又是你在混淆焦點問題是在於我並未同意給數百位不特定政黑板使用者能直接在政黑板看我的交涉文內容
作者: appoo (熊吉吉)   2014-08-01 23:15:00
板主是請被檢舉人抗辯,而不是請檢舉人來對辯檢舉人的主張應該在初始檢舉文內就寫清楚了,而不是隨著被檢舉人的抗辯而有所更動zzzChangWufei 你要不要看看你在推文換了多少套說詞了啊?我遵守站規、板規跟法務部的解釋也被你講成是糾結~板規中的轉錄,指的是該如何選擇"標題前的類別"而不是定義"轉錄"好嗎zzz不然每一篇以"轉錄"為標題的社論或其他平台的文章都能且有經由對方同意嗎?你想講事實,那我就跟你講事實"政黑板"從未規定使用別人的文章須要別人同意你會看到許多的文章使用了之前"板上"或者"非板上"人的文章回覆功能就是其中的大宗使用我的文章來作為你撰文的基礎,從不需要我的同意不然一堆 R:, 飲用先前文章的,難道都是違規了嗎?錯,所以板規規定的是使用的"方式" 而不是規範使用 ok?最後,PTT 是一體的,使用政黑板的不特定使用者都可能是政檢板的使用者你一開始只想給OO板看,不給XX板看想法就是錯的P.S. 我認為法務是很認真的,你不應該為了你的抹黑來貶低他們的努力
作者: hw102050 (喵不完的春天)   2014-08-02 00:34:00
-------請雙方停止發言 靜候板主判決-----------判決:無罪 本板目前並無針對此行為列入板規唯此等行為亦有違反站規之嫌#11PhstD5 (PttLaw) 2-6-1-1 條規定建議尋站方申訴管道PttLaw處理之
作者: AskWhat (問沙小......朋友)   2014-08-04 06:29:00
1.這類的違規屬於看板違規....2.看板違規是 板主 要負責處理,不是站方....3.版主有責任盡速處理板內不當文章。4.若版主認為本案有違反站規所規定的看板違規之嫌,卻無相對應的版規可以處理,版主已然失職,版主應盡速訂定相關規範,而非讓版友去向站方申訴。
作者: hw102050 (喵不完的春天)   2014-08-04 21:11:00
樓上說的很對 此等漏洞會於下次修改一併修正
作者: AskWhat (問沙小......朋友)   2014-08-04 21:33:00
正反雙方各有道理,本案重點在於 引用 等不等於 轉載 。文章不能引用,沒有道理;新聞、他人著作的轉錄要先徵求原作者同意,似乎又不太可行;用"全文複製"來規避"轉錄"的規定,那"轉錄"的規定形同虛設;若版主未來規範"轉錄",是否會與站規有衝突?以上的種種,版規要規定"轉錄",蠻考驗版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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