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 群組受理案件是不是忽略了時效限制?

作者: JustSad (職業路人)   2021-12-12 09:31:08
第六章 不受理案件
第 14 條
本組不受理以下情形案件:
一、超過14日之處分案(以處分時計)。
若看板另有板務申訴程序者,得以完成其板務申訴程序時計。
二、超過14日違規案件(以發生時計)。
  三、跳板IP案件。
   四、提出申訴、檢舉案件所需檢附之證據,經系統自動清除者。
zeuswell檢舉案應該已經超過時效不受理吧?
還是組務的規章要改一下?
作者: zeuswell (zeuswell)   2021-12-12 10:29:00
1:1未結案的案件哪有時效限制?我自己申訴的我很清楚,三件都1:1,你有眼睛應該會看,除非你覺得這樣就叫結案,未來也不用有人處理,去跟版主建議一下以後1:1狀態是怎麼算?總不會要猜拳看哪個版主的運氣好吧
作者: JustSad (職業路人)   2021-12-12 18:17:00
有爭議的案件時效問題跟你是不是1:1有什麼關係?上訴理由就是1:1~所以沒有時效限制?那就把組規時效拿掉「案件有爭議」跟「送件時效限制」是兩回事少混淆視聽。
作者: zeuswell (zeuswell)   2021-12-12 18:37:00
上訴理由不叫1:1。我說叫「未結案」既然政黑政檢現在就只有兩個版主,第三個版主還不知道什麼時候能補上,自然是到小組1:1都還沒能多數判任何處分,你覺得跟你列出來的組規有合?那如果過幾個禮拜、幾個月後第三個版主才補上,是不是直接沒收我申訴權啊?不要自己畫錯重點按照你邏輯,現在任何人在政檢1:1的案,就算未來有版主補上後判處罰,那人也沒的申訴,因為時效問題
作者: Bignana (鳳燄凌秀翼掩北天)   2021-12-16 23:12:00
關於相關案件並未實質結案,故未罹於追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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