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不服 HateP_Picket 板主群判決

作者: Bignana (鳳燄凌秀翼掩北天)   2022-10-20 02:03:19
為釐清案情,再請 s3z15a3z15a 板主回覆。
板主於說明中提到「非指涉當事人之檢舉案尚未判決前修正可視同未違規」
、「已有不少案例都是這樣判決,且小組也有釋出解釋過」
小組案件判例眾多,請板主明確提出提到的「小組也有釋出解釋過」之判例的文章代碼。
本文轉錄予 s3z15a3z15a 板主。
※ 引述《s3z15a3z15a (ER31)》之銘言:
: 經小組通知進行說明
: ●本人遵循政檢過往判決行為規則進行判案
: 1.非指涉當事人之檢舉案尚未判決前修正可視同未違規。
: (已有不少案例都是這樣判決,且小組也有釋出解釋過)
: 2.判決時間之疑慮
: 以下為政黑判決公告時間,板主執行公務時間幾乎2-3天進行一次,盡量依據先進先出模
: 式進行審理,這部分小組可至政黑查詢公告時間,這部分無可躲避或竄改。
: https://i.imgur.com/hqC0JEU.jpg
: 3.總則第一章中華民國法律
: 政檢非法院,是否違法板主無法給與下定論。
: 此條無法可罰...過去皆有相關案例..
: 需當事人自行前往警察局報案。
: 總結
: 本人依章依規與曾經案例及過往默認之默契進行判決。
: 當事人不清楚政檢以往就有此默認之規則,本人尚可理解,或許聽從部分人士之建議才有
: 此申訴案,稍微解釋此規則:
: 這已行之很長時間(本人接板主時就已存在),很多人都知道(包刮那些部分人士)甚至自身
: 檢舉案也碰過,也在此提醒關注此案之人,政黑盡量保持言論自由及給所有人有修改機會
: (指涉相關當事人除外)才有此規則之存在。
: 在此請小組審慎評估。
: 以上為本人之回應,不代表另位板主之回應。
: 以下針對該當事人之內文補充。
: ※ 引述《luciffar (☆幹政治,勿幹版友☆)》之銘言:
: : 申訴人 :luciffar
: : 看板板名:HateP_Picket
: : 被申訴人:s3z15a3z15a/sos007sos/liam1984
: : 申訴訴求:
: : 1.依照未修改前之公告重新審理liam1984是否違規
: : 2.版主是否有官官相護私下聯絡包庇之行為
: ●依照過往案例與默契之判決,針對此疑問不予置評,欲加之罪 何患無辭。
: : 3.修改板規2-9 防堵板主自己開啟的先例
: : 請板主群舉證有誰2-9超過七天還能修改內文免責的
: ●非指涉當事人之規則默契。
: : 沒有的話liam1984就是第一人開此先例
: : 4.請板主群提供9/20修改前之該公告文
: : 申訴內容:
: : [公告] 政治黑特板板規__20220803
: : ╭──────╮
: : │第一章 總則 │
: : ╰──────╯
: :  ̄ ̄ ̄ ̄ ̄ ̄ ̄ ̄
: : 1.本板接受中華民國政府頒布之法律,教育部學術網路公約,以及PTT站方制定之站規
: 管
: : 轄。
: : [公告] 政黑檢舉板板規_V4.0
: : 第一章 總則
: : 1.本板接受中華民國政府頒布之法律,教育部學術網路公約,以及PTT站方制定
: : 之站規管轄。
: ●若關乎政府法律,可能要請當事人自行前往警局報案。
: : 2.本版為政黑檢舉板,主旨處理政治黑特板之違規檢舉、板務處理、板務建議
: : 等內容。
: : 9/12檢舉文
: : ┌─────────────────────────────────────
: ┐
: : │ 文章代碼(AID): #1Z7qzZeS (HateP_Picket) [ptt.cc] [檢舉] #1Z68-ImY liam1
: │
: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_Picket/M.1662996323.A.A1C.html
: │
: : │ 這一篇文章值 0 Ptt幣
: │
: : └─────────────────────────────────────
: ┘
: : 9/26申訴文
: : ┌─────────────────────────────────────
: ┐
: : │ 文章代碼(AID): #1ZC9rdRe (HateP_Picket) [ptt.cc] [申訴] s3z15a3z15a #1Z7
: │
: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_Picket/M.1664130407.A.6E8.html
: │
: : │ 這一篇文章值 0 Ptt幣
: │
: : └─────────────────────────────────────
: ┘
: : 政黑板規 2-9:
: : 9.廣告/色情血腥/惡意使人驚嚇整人/病毒/竊取個資/在文章以及推文影射或透漏他人
: 個
: : 資 等內容或連結,禁止發/推文於本板,違者文章退文刪除水桶90天,推文刪除水桶18
: 0
: : 天。 任一板主於接獲檢舉或巡查發現本項違規可直接執行違規處置,
: : 唯仍需公告於政黑板
: : 板規2-9多是對板友有重大影響之事件才會遭人檢舉且具有急迫性
: : 斷無延宕八日才審理之道理 檢舉人予9/12日檢舉
: ●盡量依據先進先出原則審理案件,時間序可請小組至政黑查詢公告
: : 期間板主皆有正常執行板務也有上線推文(證據在9/26申訴文內有)
: : 況且2-9僅須一名板主既可馬上審理
: : 刪文退文水桶 才不至於將損害擴大殃及無辜板友
: : 難以想像有三位板主管板的情況下 竟然無人處理?
: ●該當事人可能沒當過板主,不清楚處理板務需要電腦才能執行,推文則只需要手機即可
: 。
: 另外板主間執行公務運作皆有默契之存在,不知為何這在當事人眼中算一種罪?
: : 板主刻意放水不處理改文後馬上審理的事證明確 集體舞弊
: : 用粗暴無比的[滅證關法院]手法對待檢舉人
: : 申訴制度在此情況下已無法發揮應有的功能
: ●這部分不予置評,本人依章依規依小組釋出之解釋判決,欲加之罪 何患無辭。
: : 故,有請第三方小組長審案
: : 板主在公告文中使用:
: : ==
: : 我這陣子只有讓妹子舔我奶頭摸我龜頭
: : 本來就柯黑綠共版主是要摸個雞巴?
: : ==
: : 這些用字已經違背中華民國法律善良風俗 涉嫌妨害風化
: : 實屬重大違紀 居然跳過此案不審理 先處置其他案件?
: ●同樣,若違法..可能要請當事人自行前往警局報案,政檢非法院,違法否需要政府法院
: 確定。
: : 是否因為其身份為"板主"才有此特殊待遇?
: : 又,于20日當天liam1984修改完公告內文
: : s3z15a3z15a 15分鐘馬上來審理結案
: : 其中是否有互相聯絡串謀滅證之情事
: : 請小組長 跟三位板主私下溝通 如有則請給予共謀者適當處分
: ●這部分不予置評,因為任何解釋都沒用,欲加之罪 何患無辭。
: : 本案已造成板主群執法涉嫌官官相護信譽損傷 希望能修改板規2-9
: : 發文超過72小時修改內文無法免責
: : 避免後續有人檢舉板主又被同樣粗暴手法對待
: : 希望此案能讓往後審理2-9等案例更具公平性
: : 也希望板主群 將來面對2-9的檢舉能更加慎重
: : 採取積極明快的態度立即處理
: : 最後,請依照「未修改前的公告文內容重新審理此案」 感謝!
: ●未指涉當事人之範圍若有差別待遇,將導致長時間以來之判決默契崩壞,甚至衍生眾多
: 爭議,2-9可以..那2-2? 2-5? 其它呢?
: : 文末 附上 妨害風化法律界的見解
: : ===
: : liam1984在公告內的所使用之猥褻文字,沒有教育性及藝術性,且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
: ,
: : 顯然已經侵害一般社會大眾的道德情感,構成刑法妨害風化罪章中的第235條散播猥褻
: 文
: : 字罪,
: : 最重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 希望板主將來公告文用字可以更加謹慎 以身作則
: : 此案如非檢舉人出面檢舉 公告文不曉得何年何月才會修改
: : 發文者或許經過數日後驚覺事態嚴重性 才會採取滅證改文的舉動
: : 否則12日~20日 毫無任何作為 不改文也沒人要審理 實數異常
: : 如被記者抄襲此事 必將損及PTT站方名聲 實不為PTT所有使用者所樂見
: ●政黑過往至現在都有類似違法甚至造謠之言論,過往也曾經針對相關言論進行判決,也
: 造成板友不小的風波,各種言論都有...
: 最近一次我記得是某板友造謠言論觸碰衛生法規,也申訴至小組最終也只是判刪除該文章
: 但並未對該板友進行懲處...
: (此案是我經手,該案也是用1-1)
: 依據過往解釋: 政檢非政府法院,板主無法判決是否有罪,若有法律相關疑慮,請當事人
: 自行前往警局報案。
: : https://imgur.com/DotDllJ
: : [證1]檢舉文
: : [證2]申訴文
: : [證3]溝通信1
: : [證4]溝通信2
: : [證5]溝通信3
: : [證6]改文前的原始公告 請板主提供
作者: s3z15a3z15a (順啦)   2022-10-20 02:39:00
#1YFcOBwv (L_SecretGard)之前有一篇某申訴人提出更明確的解釋文,但我找不到...板主一直都奉行《非指涉當事人為判前修正視同未違規》之原則,若小組這邊覺得模糊或不適當,可以藉這次申訴案重新解釋一次。
作者: s3z15a3z15a (順啦)   2022-10-20 02:39:00
#1YFcOBwv (L_SecretGard)之前有一篇某申訴人提出更明確的解釋文,但我找不到...板主一直都奉行《非指涉當事人為判前修正視同未違規》之原則,若小組這邊覺得模糊或不適當,可以藉這次申訴案重新解釋一次。
作者: s3z15a3z15a (順啦)   2022-10-20 02:39:00
#1YFcOBwv (L_SecretGard)之前有一篇某申訴人提出更明確的解釋文,但我找不到...板主一直都奉行《非指涉當事人為判前修正視同未違規》之原則,若小組這邊覺得模糊或不適當,可以藉這次申訴案重新解釋一次。
作者: s3z15a3z15a (順啦)   2022-10-19 18:39:00
#1YFcOBwv (L_SecretGard)之前有一篇某申訴人提出更明確的解釋文,但我找不到...板主一直都奉行《非指涉當事人為判前修正視同未違規》之原則,若小組這邊覺得模糊或不適當,可以藉這次申訴案重新解釋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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