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人 :solumate
看板板名:Boy-Girl
被申訴人:gogin
申訴訴求:撤銷 Boy-Gir 看板 08/08/2024 之水桶判決
申訴內容:
版主宣稱本人數月前有違規行為,
觸犯【板規5】達6次之多,
故作出水桶84天之判決。
然而依照數月前板規:
https://www.ptt.cc/bbs/Boy-Girl/M.1685870093.A.F48.html
擷取內容如下:
1.
因為基於能寬就寬能松就松、不檢舉不處罰的原則
2.
【檢舉辦法】
追溯期為 7 天,
檢舉可寄信箱或置底檢舉區
檢舉時請附上代碼、帳號加上違規事由
檢舉範本:#1ZslYXRR Bignana 版規一
由以上兩點可知:
依照舊版規意旨,希望最大化言論自由,
除非有人檢舉,否則原則上不處罰,
而即便有人檢舉,也應該在7天內提出,
7天後便超過追訴期不受理。
而在其意涵上:
某違規行為在7天內未被檢舉,
就可默認為眾版友所容許之行為,
應保障其言論自由。
事過境遷這麼久,
才回頭去找出來檢舉,
其實對於看板秩序的維持並無任何幫助,
只是淪為私怨報復,
侵害其言論自由的手段而已。
雖版主回覆:
因之前板主怠惰
導致置底檢舉均未處理
此為特例
只要違規
就一律依照板規處理
但請問要如何確定前版主是「怠惰不處理」,
或者認為「本人行為沒有違規」,
所以才選擇不處理呢?
查詢 Boy-Girl 版面並無相關公告,
提到前版主season2011有管版怠惰問題,
故直接認定本人先前未受懲處,
是因為前版主怠惰不處理,故而追加水桶處分,
實在是有失公允。
即便前版主真有管版怠惰,
那也應由前版主負責,
怎能以此作為侵害他人權利之理由?
假若當時前版主受理檢舉,
立即在7天內處份,
本人必當從善如流,
不會再出現類似的違規行為。
意即前版主若有即時處分,
本人至多只會有1次違規,
不至於重複違規達6次之多。
但在前版主不處分的狀況下,
本人認定自身行為沒有違規亦屬合理。
故在前版主確實有怠惰版務的前提下,
除了本人第一次違規,
尚勉強有追加處罰之些微合理性,
後面5次違規應為前版主之責任,
不應該累計加罰至本人受責。
此外gogin也親口承認,
這次的水桶判決為「特例」,
意即他也承認這次的判決並不合乎規定,
乃是基於個人主觀判斷,
極具針對性之處分,
自然更毫無公信力可言。
綜合以上,
希望能撤銷 Boy-Gir 看板 08/08/2024 之水桶判決。
p.s.
證01~證06為信件往來,
其往來次序應為:
01→ 02+03 → 05+06 →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