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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inreigensou (神靈幻想) 看板: HateP_Picket
標題: [申訴] #1dzyovQH 判決
時間: Sun Apr 13 16:14:55 2025
一、申請人ID:Sinreigensou
二、請求重審之文章代號(政檢板文章代號)︰
#1dzyovQH
三、要求重審理由
我明明指的是綠畜這個政治族群
不是回別人用綠畜就是指名道姓
我也沒有用‘’你‘’或是‘’id”等可以從前後文知道是指誰
板主根本國文不好才認定是針對人的攻擊
來給你看一下當初綠畜判決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於民國110年9月中旬,和訴外人朱學恒、黃暐瀚等人連續多日唱塔綠班之歌「塔綠
班,塔綠班,綠畜生氣有夠讚,大家都在嘲笑你們塔綠班,你看看你塔綠班…」,並且以「
綠畜」等語公然侮辱民進黨及其支持者,已經嚴重傷害到民進黨及支持者的人格,原告身為
民進黨黨員,近兩年來受其害,每天都非常痛苦,人格嚴重被羞辱,因此依據民法184條之
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20萬元。
㈢本件被告於110年9月中旬於網路上多日唱「塔綠斑之歌」,而歌詞中「塔綠班」、「綠畜
」之用語,固然寓有戲謔、諷刺民進黨之意,然該言論復涉及被告個人對於政治議題之態度
與政治傾向,攸關個人主觀價值判斷之思想核心事務,該言論有助於政治思想之交流及民主
政治程序之健全運作,性質上屬高價值之政治性言論。況被告本件所為,並未具體指涉其所
演唱之歌曲係為嘲諷何人,也未影射具體對象,自難認原告之人格或社會評價會因而減損,
至多僅係令原告感到不快,難認被告所唱「塔綠班之歌」有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則被告本件
所為,尚難認屬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之侵權行為。而依原告本件所提
證據,亦無從證明被告本件所為對原告之名譽造成何種損害,是原告依民法侵權行為規定,
請求被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應屬無據。
板主判決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