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在該篇文章有一句推文如下:
→ a935438: 如果原PO未能提出證據將以板規3-2處理02/26 23:28
所以最後您有收到申訴人寄出的證據嗎?
因為申訴人有提出他寄出信件的底稿,雖然寄錯ID但確實是有紀錄的。
※ 引述《a935438 (A9)》之銘言:
: 在此詳細回答組務提問:
: 板規2-3規定本板文章討論"發文與回文應與大賣場有關"
: 規範意旨為原則本板文章討論須與"家樂福,大潤發,好市多....等賣場有相關討論"
: 板務文之板規2-5當初則是由本人獨立制訂專屬"板務運作討論"
: 屬例外情形並非在2-3規定大賣場討論範圍內,並不要求和大賣場有關
: 就如同前文所述"也是唯一可PO出非賣場相關的文章板規條文"
: 故標題也須獨立出來以供區別,與本板其他文章討論有所不同
: "2-5.討論板務時,標題僅限使用[板務]之標題分類。"
: 規範意旨是在板主行政或板規實際運作情形中提出意見及想法
: 制定精神希望公眾能共同找出板務最佳的解決方式或給板主建議以便板主採納
: 並在侵犯言論自由與抵觸板務運作間兩害相權取其輕找到最佳的平衡點
: 適用範疇內容並非以單一字面就能作出解釋,而係由板主視文章個案情形判定
: 本板常見如"退貨文章處理爭議,問貨文章數額紛爭,道德意見推文糾紛,板規制訂想法,
: 板主實施行政看法,消費者與賣場業者權利與利益衝突議題...等情形"
: 本案組務也可綜觀其文章內容
: 並非是對徵選方案提出建議或是徵選處理方式提出看法
: 也並不是討論私人報名徵選做法質疑之公眾議題
: 該文內容與主要訴求即"我的徵選信件到哪裡了並要求回覆"
: 本人主觀判斷屬私信範疇非關2-5適用範圍
: 是只要寄信給板主就能解決的個人問題
: 留在板上與板規2-3有所衝突也無價值
: 評估權衡下根據板規以輕度處罰"文章刪除、給予警告"作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