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TaiwanPlaza 組規暨組務板板規 (1030更新)

作者: weedyc (猴子)   2013-08-20 23:16:52
一、發文主旨
(1) 本板僅受理關於 台灣遊園地 小組內之各項申請、申訴以及建議事項,
發表無關看板板務、廣告文,最重可予劣退處分。
(2) 本板板規和小組組規未盡事宜,由生活娛樂館群組組規和站規規範之。
二、發文/推文規範
(1) 發文前請先詳細閱讀本板板規,了解各發文種類之相關規定。
未按標題格式填寫者一律不予以受理。
(2) [新增] [請辭] [更換] [申請] 等標題之發文者限本組內板主。
板務檢舉請使用 [檢舉],板務申訴請使用 [申訴],
建議或討論事項請使用 [建議] 或 [討論]。
(3) 非小組長以上職位者禁止使用 [公告] 或 [判決],此類文章並禁止回文,
違者依情節輕重得予逕行刪文或劣退。
(4) 嚴禁挑釁、謾罵、引戰、人身攻擊、誹謗、酸人等行為,
非指名暗示亦受同等處分,惡意連續推噓文視同挑釁,
違者依情節輕重得判處水桶一週以上。
(5) 嚴禁未經同意惡意竄改或刪除他人推文,
經舉證證實者,依情節輕重判處水桶一週以上。
(註:當事人需自行舉證)
(6) 嚴禁洗板或鬧板,違者判處水桶兩週以上。
(7) 推文與主文明顯離題者,依情節輕重得予以警告或判處水桶一週以上。
三、申訴/檢舉流程
(1) 申訴需檢附被處分文章備份、板主公告、溝通信件記錄,
    檢舉需檢附相關證明文章、溝通信件記錄,
本組非常不歡迎未經溝通之申訴/檢舉文,申訴/檢舉前請先確實溝通,
未附溝通證據者視為程序不符。
若經該板板主證實未與板主溝通過而逕行申訴/檢舉,
除不予受理外,並得依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判處水桶一週以上。
(2) 檢附文件需由使用者或板主轉錄本板或轉寄給組務做為判決依據,
請直接自看板或信箱轉錄,未依此方法而使用複製貼上者,視為無效。
與板主溝通時請至少給予板主 72 小時以上時間,
板主超過 72 小時未回應方可直接提出申訴/檢舉。
(3) 組務受理後將以 m 標記申訴/檢舉文,
定案判決後除判決 m 文標記,其餘文章 s 標記並收文。
(4) 為了維護看板板面秩序,申訴事件非當事人或板主請勿回、推文,
違者依情節輕重得予逕行刪文、劣退或判處水桶一週以上。
(5) 溝通或答辯時請注意語氣(含推文、信件、水球),
同時請注意應就申訴/檢舉之事項主體究論而非左右言他毫不及意。
如有上述情事,組務得請當事人注意,必要時得警告或予以處分。
(6) 本組審案採一案一回一審制,請答辯雙方儘量於一篇內清楚闡述立論觀點,
出現三篇以上回文則視為溝通未完成,案件將駁回請雙方再行溝通。
若同一案件駁回後仍出現多篇回文,視為鬧板。
(7) 本組不受理判決超過 30 日的案件。
程序不符者,組務得通知使用者於 72 小時內補正。
若仍未補齊資料,則不受理該申訴案,逕行刪文不備份。
四、板主請假
(1) 板主若超過 7 日不克上線管板,需於本板使用 [請假] 發文通知組務,
唯請假日期不得超過 30 日,且組務得視情況駁回請假之申請。
(2) 除因不可抗力之因素無法完成請假程序,
超過 7 日未上線未請假並已影響板務運作,將予失職警告一次。
五、其它事項
(1) 連署(包含新增看板、板主及相關罷免等)審核標準:
無論贊成方或反對方,請確實填寫連署理由,
僅填寫「支持」、「贊成」、「幫推」……等語意不明或無關連署宗旨者,
視為無效票。
(2) 於本板累積警告二次以上者將視情況水桶一週以上,
被處份者於處份期間內,將因無法發文而喪失其組務申訴權利。
(註:此為本板板務處分,警告有效期限為六個月。)
(3) 板主失職警告二次將予以解職。
(註:警告有效期限為一年。)
(4) 禁止板主未經原作者同意以任何形式轉錄隱板/權限板文章,
違規板主一經舉證確實,立即拔職並褫奪於本群組內任板主之權。
(註:因上訴或行政討論需要之轉錄,不在此限。)
(5) 本板規得隨時視情況刪補修改,但不溯及既往。
weedyc @ TaiwanPlaz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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