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ChangHua 彰化板板主BK201「馨雞財」退文

作者: whoiam (胡愛晏)   2014-05-23 08:02:13
您好
推文提醒並不會如同站內信有通知
除非隨時注意自已過去文章並不斷查閱否則就算推爆也不會收到任何訊息告知
不如水球或信件會有閃示
另外自由心證較為空泛
建議應修改板規增加詳細判定棟準
所謂的自由心證與無限上綱只在一線之隔
例如超速罰多少錢
則應訂出時限為多少
不宜「自由心證」
否則今天10km也是超速或60km也是超速
民何措其手足?
「濃厚」的定義應有較詳細、明確的準則
以免未失公允
當然板主有其判斷的空間
個人也認同板主有這樣的權利
只是應極力避免主觀與「空白條文」的形式可能
在未制定細項規定之前,實不宜以「自由心證」任意套用
例如警察的用槍時機,不能單以「自由心證」判定該不該開槍
自有其詳細的規則
板規也不宜違背明確性
「您個人覺得推文就算告知,您個人覺得分享心得過少」等視為廣告意味濃厚
那是否應將此「評定標準」列為板規細目,若在此之前並無規定
則動軏得咎
不是板主不能判定,只是應盡量力求客觀(即便不能完全超然、主觀),若今天板規有
明確規定板主上述所說標準與處罰標準,則違規者被退文、水桶自然無爭議
問題是「分享心得字數太少」,少的定義、字數的規定,在此之前是否有明列其中?
例三行文雖滿20字視為灌水
在未規定之前,有人滿20字但只有二行,是否能處罰?
標題不當亦然,板規在此之前並無標準「吃喝」的標題範本與嚴格定義
是否也可以「自由心證」退文並水桶?
則使用者如何遵從?依何規則?
對於懲戒處分之構成要件,法律雖以抽象概念表示,不論其為不確定概念或概括條款,均
須無違明確性之要求。法律明確性之要求,非僅指法律文義具體詳盡之體例而言,立法者
於立法定制時,仍得衡酌法律所規範生活事實之複雜性及適用於個案之妥當性,從立法上
適當運用不確定法律概念或概括條款而為相應之規定。
還請板主撤回退文並取消水桶
感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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