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 水桶期限判決過重

作者: nalf (if~)   2014-06-14 01:53:06
申訴人:nalf
被申訴人:camry2006
看板板名:Kaohsiung
申訴訴求:水桶一個月判決過重
申訴內容:6/4不慎於詢問文內寫下"最後有人想一起團報嗎?"不慎違反
二、買賣管理辦法 除徵求員工,凡涉及金錢之交易行為即屬買賣。
一律禁止發表於板上(含簽名檔),違者退文。雖然無心但就字面
上意義來說,確實只能虛心接受。
然6/4 15:26:01 2014(本人PO文在先)增訂板規6-10 違規文若因
超過系統退文時間,則以水桶替代。若要追朔既往,是否判決水桶
期限一個月實在過重?
[註] 溝通紀錄若為信件,請將信件按「ctrl+x」轉錄到組務板;
若為水球,請將信箱裡的熱訊備份轉錄到組務板,;
判決公告可按「ctrl+x」轉錄到本板,或「F」轉寄自己信箱後再轉錄。
以上所提申訴證據皆不可複製貼上,使用複製貼上者視為無效。
作者: camry2006 (維持良好風氣?)   2014-06-14 08:18:00
板規明訂禁止團報已行之有年 敬請詳閱另請申訴人 勿於文章中偷渡板規公告禁止之違規事項再以無心作為藉口 要求予以縱容板規7-1已說明 水桶以月為單位 並非任意判決於各板發文前請先詳閱該板板規 勿於事後再詢問何處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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