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案屬 I-Lan 看板事務,因當時該看板並無板主,故轉由組務依據
該板的板規作出判決。
二、#11PhstD5 (PttLaw)
本規則所稱違規行為,包含下列行為:
一、看板違規行為:
(三)未經同意,公佈與他人間之水球及信件內容。但於申訴時作為
證據資料並發表於本站指定之看板,或依本站要求提出者,
不在此限。
依 I-Lan 板當時的板規 #1I8Gr3oi (I-Lan)。
7. 使用看板應遵守未列於上方之法律、站方規範與群組規定。
8. 罰則:
1.違反 第 1. 條 至 第 3. 條 者,刪除內容並記點乙次;
2.違反 第 4. 條 至 第 5. 條 者,刪除內容後水桶 0天至 28 天;
3.違反 第 6. 條 至 第 7. 條 者,退回文章後水桶 7 天至 56 天;
4.以最後一次記點為準,六個月內記點達三次以上,每點水桶 7天至 28 天。
公布與他人間之信件內容,業已違反板規第 7 條,需退文處置,並水桶 7-56 天。
組務判定結果,將轉寄給 I-Lan 板現任板主 ccshih5566,公告處置。
三、修改推文檢舉的部分,因所附證據皆為不同的文章,非不同時段的同一篇文章,
組務無從依證據判定使用者 forevergood 有修改推噓文的情事,判定檢舉案不
成立。
※ 引述《qa17b (鳳凰東南飛)》之銘言:
: 檢舉人:qa17b
: 被檢舉人:forevergood
: 英文板名:I-Lan
: 檢舉訴求:forevergood未經過本人同意 私自公開站內信
: 以及人身攻擊 造謠 抹黑
: 並且惡意修改推噓文 損害本人之名譽
: 檢舉內容:
: forevergood不斷於I-Lan出言挑釁本人 並且造謠抹黑有損本人名譽
: 本人不堪其擾 站內信要求其道歉
: 但是forevergood不但未道歉 更未經本人同意擅自公開本人私信內容
: 並且於回文中 變本加厲攻擊嘲諷本人
: 以及擅自修改推噓文 意圖混淆他人視聽 損害本人名譽
: 目前I-Lan並無板主 故來此檢舉
: 希望組長能公正執法 以敬效尤
: 非常感謝
: 相關證據如下轉文
: 請將相關證據信件或看板文章用 ctrl+x 轉錄至本板,未附證據者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