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高雄板板規

作者: GeminiMan (GM)   2014-08-22 12:04:38
三、申訴/檢舉流程
(1) 申訴需檢附被處分文章備份、板主公告、溝通信件記錄,
    檢舉需檢附相關證明文章、溝通信件記錄,
本組非常不歡迎未經溝通之申訴/檢舉文,申訴/檢舉前請先確實溝通,
未附溝通證據者視為程序不符。
若經該板板主證實未與板主溝通過而逕行申訴/檢舉,
除不予受理外,並得依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判處水桶一週以上。
※ 引述《jimmy8069 (jimmy)》之銘言:
: 申訴人:jimmy8069
: 被申訴人:高雄版版主
: 看板板名:高雄版版務置底文
: 申訴訴求:沒有馬上讓使用者看到板規,許多板規都會放上置底文
: 申訴內容:因此使許多版友誤解這沒板規,但經由版友提醒發現有違反反規規定
: 因此自行刪除,想表達的是板規沒放在明顯位置,必須要經由精華區
: 才能看到板規,建議放置位置許要改進
: [註] 溝通紀錄若為信件,請將信件按「ctrl+x」轉錄到組務板;
: 若為水球,請將信箱裡的熱訊備份轉錄到組務板,;
: 判決公告可按「ctrl+x」轉錄到本板,或「F」轉寄自己信箱後再轉錄。
: 以上所提申訴證據皆不可複製貼上,使用複製貼上者視為無效。
作者: ra065311 (蕭雲)   2014-08-22 20:32:00
板主推文應已明確表達申訴人未溝通 所以應該可以直接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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