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關於板橋版水桶公告再議

作者: bencheming (斑鳩明)   2014-10-09 13:12:38
1.若如此,建請明訂於本版板規中,另請問該篇文章見解發表日期,若過久應與重啟討論
目前依現行版規無載明為事實,見解只不過是輔助資訊而已。
又若文章見解為常態性執行依據,叫版眾何以信賴置底板規之公信?
如此將陷於板歸例外皆用文章內文做原則,試問非孰悉法務之一般人如何得以適從?
2.本人已用建議方式去信TALK520版主,未獲回覆,故以此板存證,不受理應以
規定中明文所載"迴避原則"適用,非以見解為第一理由。
3.若貴版版主認為前篇為冒然申訴文,造成版主管理困難,願意接受處分。
未來相關議題也會如守寸際,以地方討論為主,不以申訴為先。
4.吾人建議再未明定板規不得替當事人申訴前,應維持原規則為是。
以上回應 造成版主管理不便,尚祈見諒
※ 引述《talk520 (透可520)》之銘言:
: 一、本組不接受代位申訴,同現任法務站長longbow2意見,
: 全文L_LifeJob亦收錄至精華區(z>7>2),
: 以下節錄文章內容:
: (1)
: 對板主處分不當的申訴,
: 有一定的受理程序,
: 受處分者必須與板主完成溝通,
: 組務才會受理。
: 非受處分者與板主如何溝通?
: 或許受處分者已經接受了處分原因,
: 但有若干非受處分者卻仍不接受,
: 則難道板主必須一個一個都溝通?
: 如此板主的負擔過重,
: 組務板的負擔也會相對過重、案件量暴增,
: 故組務不接受非受處分者的申訴。
: ====節錄結束====
: 二、請使用者bencheming申訴前確實進行溝通程序
: 依 TaiwanPlaza 組規暨組務板板規 #1I4uXdWG (L_TaiwanPlaz)
: 三、申訴/檢舉流程
: (1) 申訴需檢附被處分文章備份、板主公告、溝通信件記錄,
:     檢舉需檢附相關證明文章、溝通信件記錄,
: 本組非常不歡迎未經溝通之申訴/檢舉文,申訴/檢舉前請先確實溝通,
: 未附溝通證據者視為程序不符。
: 若經該板板主證實未與板主溝通過而逕行申訴/檢舉,
: 除不予受理外,並得依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判處水桶一週以上。
: 基於上述兩項理由,故本組退回使用者bencheming申訴乙案。
: ※ 引述《bencheming (斑鳩明)》之銘言:
: : 雖小組板板主與地方版版主為同一人時可直接跳過該申訴層級
: : 為全其程序仍依通常方式申訴。
: : 註:我不知道原來該使用者有前面的申訴文,與該使用者也無意見交流,會同時申訴
: : 僅為巧合而已,本人亦以第三方客觀使用者的角度做意思表示。
: : 申訴人: Bencheming
: : 被申訴人: TALK520
: : 看板板名: BigBanciao
: : 申訴訴求: 判決撤銷
: : 申訴內容:
: : 小組板版主您好,關於版上
: : [公告] 水桶 2014/09/28 ~ 2014/10/03 中
: : 10/03/2014 17:48:23 talk520 暫停 ninimiga 發言,期限為 7 天
: : 理由: 推文涉及人身攻擊 #1KBIKGZ4 (BigBanciao)
: : 經當事人實名檢舉:
: : 噓 ninimiga: 這樣也可以發一篇。廢文無誤,有噓當用。今天沒下雨。 10/02 18:37
: : → Kamiya: 你網路上高興怎樣就怎樣吧 別打無聲電話給我就是了 10/02 18:55
: : 噓 ninimiga: 有人打無聲電話給你要報警啊!!不然冰糖蓮子煮幾鍋都沒用 10/02 18:58
: : → ninimiga: 記得警察要報案三聯單。順道提醒一下附近的居民提高警覺 10/02 19:00
: : → ninimiga: 畢竟你還沒好,禁不起新的刺激。好好休養。非專業賣家 10/02 19:01
: : → ninimiga: 非專業賣家關心您。 10/02 19:02
: : → beccacca: 補血 10/02 19:50
: : → beccacca: 沒補到XD 10/02 19:50
: : 噓 ninimiga: 樓上要幫原PO介紹合適的醫生才補得到,啊還要找補腦的喲 10/02 20:18
: : ^^^^^^^^^^^^^^^^^^^^^^^^^^^^^^^^^^^^^^^^^^^^^^^^^^^^^
: : 上述標記著色推文(請參考原文,複製時無複製著色碼)應為水桶判決主因
: : 依照板橋板板規規定"推文涉及人身攻擊"可處"水桶"(俗稱)處分
: : 吾人對於其水桶判決以下幾點意見
: : 1.依據使用者"ninimiga"推文中意思表示,"樓上要幫原PO介紹補腦醫生"等語,並無
: : 明示或暗示攻擊特定人士之行為,亦即,表面上並無法認知所謂"當事人實名檢舉"
: : 到底是文中的 "beccacca"或是"Kamiya",除非公告寫明,否則旁觀者自無法認識
: : 其"ninimiga"所指之對象為何。
: : 2.一般普羅大眾及BBS使用者對於"人身攻擊"的認知多為貶低他人名譽、降低他人人格
: : ,或取其短絀之處予以言語羞辱,甚依刑法"否定他人人格"為通識概念。文中
: : "ninimiga"客觀上並無此行為,找人補腦一詞亦非日常給予他人負面觀感或評價之
: : 用語,應無"人身攻擊"認定之結果。
: : 3.綜上所述,雖板橋版為地方版,板主負有自治與管理之責,處分上有自由心證之空間
: : ,但建議仍依現行客觀環境與社會法治為判斷依據,莫失客觀期待之標準。
: : 據此 吾人提起再議,拙見以下
: : 1.雖該使用者水桶時效將屆滿,請衡量後解除水桶公告。
: : 2.若該處分理由充足·但因水桶公告有證據表示不足之處,亦因由該使用者利益為優先
: : 公告撤銷水桶,待補足處分文內容後再行判決。
: : 以上再議,望請回覆
作者: talk520 (透可520)   2014-10-09 13:44:00
本案已退回,請使用者詳閱檢舉流程,板主超過 72 小時未未回應方可直接提出申訴/檢舉。另對於法務解釋有疑慮之處,建議您洽詢相關單位。另外您的來信 00:37:55 2014/10/09申訴時間 00:47:56 2014/10/09您提出申訴之前板主還未回覆您,故提出說明,以正視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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