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TA2014026
【裁判日期】民國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裁判案由】12/03 [申訴] 台中板板主 Andy5438 執行板務不公
#1KVdASlC (L_TaiwanPlaz)
使用者 redmj110 因不服板主的處理方式,申訴 TaichungBun 板板主 Andy5438
經審閱其板上之文章、該板板規與站規,判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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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文
申訴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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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
[申訴] 台中版主Andy5438執行版務不公
一、[置底檢舉] #1KIuWCNT (TaichungBun)
2.檢舉請檢附以下資料
(1)文章代碼(AID)。
(2)檢舉對象ID。
(3)違反何條板規或中華民國法律。
上述三項缺一者,板主得不受理。
二、[公告] 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 #11PhstD5 (PttLaw)
第十六條(檢舉應註明事項)
提出檢舉時,必須註明下列事項:
一、檢舉人
二、被檢舉人
三、檢舉事由
四、所附證據
前項檢舉人及被檢舉人須填載明確,檢舉事由須秉實詳述,所附證據須充分真實。
二、本案為使用者 redmj110 檢舉台中板板主 Andy5438 受理檢舉案處置不公,
組務審視台中看板檢舉規定,並未違反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
板規說明亦符合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之原則。
且該看板檢舉規定已明定,三項缺一者,板主得不受理,
自可依使用者證據提供之完整度,考量是否進行相關查詢,
審議被檢舉人有無違規事實。
但若使用者完整提出需檢附之相關文件,板主則需受理檢舉案。
三、使用者提出檢舉,應依據相關規定完整提出證據佐證,
以利板主進行查詢動作,若缺少相關文件或事證不全,
而要求板主須配合調查或處分,則易增加板務負擔。
若看板明定檢舉辦法,且未違反站規狀況下,
組務不進行干涉,
板主得以站規架構下,訂立看板檢舉相關規範。
四、綜上所述,因檢舉人未完整提出相關事證,板主 Andy5438 依據板規及站規
不予受理於法有據,自不構成選擇性受理等相關檢舉內容,
本案裁定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