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 申訴TaichungBun前板主Andy5438 胡亂刪文

作者: goodman (沒事還是別亂推文)   2015-02-02 08:39:49
申訴人:goodman
被申訴人:Andy5438
看板板名:TaichungBun
申訴訴求:
1.請 TaichungBung板板主群,對 TaichungBun板板規 1.2 與 2.2.11 之條文進行完整
定義,以免板主群濫用該規定,將不合理且違規之刪文行為合理化。
2.『因被罷免成功,所以被解職且一年內不得擔任組內板主職務』的被申訴人Andy5438,
本人對其恣意刪文章之行為感到非常無奈,原先想要求組務將其懲處以示警惕,但被
申訴人近日之行為在在顯示出,罷免案成案為因,有恃無恐之行徑便成為果。且被申
訴人也已於昨日公告被解職,就算再有對被申訴人之任何處分,也已全然無意義。
故本人僅要求,請在任之板主,將當時由被申訴人恣意刪除之原討論串,以板主身份
重新張貼於TaichungBun板並m文。板主亦可依其職權行鎖文、禁止繼續討論之限制。
申訴內容:
本人於2015/01/30於 TaichungBun板 發表『閒聊雞蛋糕』一文(附件:證一),被
『因被罷免成功,所以被解職且一年內不得擔任組內板主職務』的被申訴人Andy5438
無由地刪除。隨後被申訴人逕行發表了一份公告(附件:證二),文中僅以:
『一中街雞蛋糕事件 恐有淪為戰文之疑慮 已收錄至精華區 z-23』為其刪文依據。
但本人文章完全合乎該板板規,未有任何違規之處,被申訴人單單就『恐有淪為戰文
之疑慮』為由,胡亂刪除未違規之文章,無視站規、板規所賦予其之職責與限制,且
該板板規無一規定可做為被申訴人之刪文依據,此舉明顯濫權、無視板友發文權利。
照常例與板規來看,若板主群欲禁止某文章繼續進行討論,可依其板主職權,進行鎖
文、禁止回文之限制,公告後始具效力。公告前之文章,除非有違反其他板規之處,
才可依相關規定刪文。在本次案件中,縱使本人文章底下之推文,有任何違規之處,
那也是其他板友推文之違規,他人推文違規與本人合乎規定之文章有何關聯?結果
『因被罷免成功,所以被解職且一年內不得擔任組內板主職務』的被申訴人Andy5438
以 TaichungBun板板規 1.2 、 2.2.11 、 2.2.12 為其薄弱且無以立足之依據,恣
意刪除本人及板友之合格文章,侵犯使用者發文權利,絲毫未有身為板主一職之自覺。
本人為求合乎申訴流程,2015/01/30 AM 08:33,已將申訴溝通信(附件:證三)寄予
『因被罷免成功,所以被解職且一年內不得擔任組內板主職務』的被申訴人Andy5438,
雖然被申訴人不予理會,但於2015/02/02 AM 08:33 時已達成72小時之等待回應期,
故前來L_TaiwanPlaz板進行本人應有之申訴權。
結論:
板友發表之合乎規定文章,不應被管理方,藉著不當組合某些特定板規,以其為由恣意
刪文。此舉嚴重侵犯使用者之發文權利,請組務抑止此一現像繼續發生。
此致
L_TaiwanPlaz 台灣遊園地組務板 公鑒
[註] 溝通紀錄若為信件,請將信件按「ctrl+x」轉錄到組務板;
若為水球,請將信箱裡的熱訊備份轉錄到組務板,;
判決公告可按「ctrl+x」轉錄到本板,或「F」轉寄自己信箱後再轉錄。
以上所提申訴證據皆不可複製貼上,使用複製貼上者視為無效。
作者: goodman (沒事還是別亂推文)   2015-02-02 20:40:00
AM誤植為PM,在此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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