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判] autumoon 申訴 Andy5438 案

作者: talk520 (透可520)   2015-02-06 21:53:18
【裁判字號】TA2015010
【裁判日期】民國一○四年二月六日
【裁判案由】01/26 [申訴] 不服被台中版版主Andy5438 禁言
#1KnHgX6h (L_TaiwanPlaz)
使用者 autumoon 不服板主水桶的處分,申訴 TaichungBun 板板主 Andy5438,
經審閱其板上之文章、該板板規與站規,判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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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文
申訴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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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
[公民] 推文回應徵求文放行 #1KnYa-FT (L_TaiwanPlaz)
一、[公告] 板規 實施至1/31 #1KTpHfnB (TaichungBun)
1.10:違規事項如懲處需以禁言+退文處置者,而無文可退時,以雙倍禁言懲處之。
2.2.12 發文或推文中含有對特定使用者、族群言詞侮辱、謾罵、歧視、
引戰、嘲諷、酸文、威脅、西斯、性騷擾...。
引戰文,若出現在團體文章中,以起源者作處分對象。 
-爭吵、戰文之發言由板主來判定其是否有到爭吵之線,任何人皆可檢舉。
唯應板務繁忙,對於特定對象之侮辱或騷擾,請被侮辱者親自檢舉,
其餘一概不受理檢舉。
-以上退文,禁言14日
二、檢視使用者 autumoon 的推文內容,
→ autumoon: 事在台中版寫/推文了!有qq這種底下版主在還要版主幹嘛 01/17 12:21
遭使用者 qqlove520 向板主 Andy5438 檢舉違反板規 2.2.12,
板主援引板規處分並無不當。
使用者 autumoon 亦提出
「本人只提到「qq」為底下板主,並未特地指出是「qqlove520」,
由qqlove520提出違反2.2.12中傷他人,實在令人難以信服!
若要檢舉本人,
是否可請「qq」本人提出後再來談是否有虛構事實之實?」
此一論述顯有避重就輕,刻意迴避違規行為,若此論述成立,
將來引戰或謾罵...等違反板規行為,以遮蔽或不完整ID,
    就可免除其責,將影響板主管理板務甚鉅。
    組務認為板主於執行板務時,以中立客觀判斷其文章或推文內容,
    判別使用者是否有違規事實,亦為看板管理之權責。
  三、使用者申訴訴求,針對台中看板大量檢舉之行為,看板應做出處置,
    然違規行為檢舉權人,為所站規賦予之使用者檢舉權,
    看板不應限縮使用者執行檢舉之權利。
#1CejqUcS (Violation)
第十條(違規行為檢舉權人)
第六條所訂各項違規行為中,除涉及特定個人權利,須由權利人自行提出或授權提出
外,任何使用者皆得向認定權人提出檢舉。
前項檢舉,須依本規則第三編所定申訴程序為之。
     
四、綜上所述,板主 Andy5438 處置並無不當,維持板主的判決,
     本申訴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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