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申訴] 不服L_TaiwanPlaz小組長talk520判決

作者: talk520 (透可520)   2015-12-10 11:46:14
※ [本文轉錄自 About_Life 看板 #1MQ3YbRY ]
作者: GeminiMan (GM) 看板: About_Life
標題: Re: [申訴] 不服L_TaiwanPlaz小組長talk520判決
時間: Wed Dec 9 22:20:17 2015
一、此案屬「特殊事由之板務申訴案」,非屬「組務板檢舉、申訴案」。
「組務板檢舉、申訴案」為組務板內的板務案件。特此說明。
二、請小組長 talk520 督促 HsinChuang 新莊板主 chairlechiu
刪除看板上第一篇公告文及修正第二篇公告文內容。
此案屬板主 chairlechiu 板務違規行為判定上的疏失,將使用者
ykas 前一年的文章合併判定有「超貼」行為,經查證未有違規行為,
自應修正判決內容。
然「解除水桶聲明專屬公告」公告文內容,除以另表達板主自身立場,
不喜歡特定板友的行為 (應以制訂板規作為判定基準),又以另一疑似
分身的使用者來信內容,將誤判的案件延至 24 小時後才處理案件。
以及酸言「非買賣日」,應不致影響遭處分之使用者的權益。
三、依例,「更正判決」可保留原公告內容,另發表一篇更正判決公告。
然此案原公告已明顯屬誤判之案件,更正判決公告亦未見板主
chairlechiu 表達「誤判」的歉意,將公告重點擺在說明事件始末。
而著墨於「板主立場說明」(未違規之情形)、「使用者來信訴求」、
「使用者權益應無喪失」。
故群組認為,誤判之公告內文應刪除,解桶公告的內容應僅只保留
第一段的文字,後續文字均有所不妥,始能保障使用者 ykas 的
權益和名譽。
: 8. 組務板檢舉、申訴案
: (此項請先與小組長溝通)
: 申訴人: ykas
: 申訴之小組長:talk520
: 申訴事由:不服 L_TaiwanPlaz小組長 talk520 莫名判決
: 申訴訴求:
: 1.請小組長重視使用者權益
: 2.請小組長確實履行監督板主職責
: 3.請小組長用心檢視本申訴案並重新判決
: 以下引用原申訴文及寄給talk520的溝通信件說明本案:
: 1.
: 7/8 chairlechiu於板上發了篇公告
: 文章代碼(AID): #1Ld0POa0 (HsinChuang) [ptt.cc]
: [公告] ykas 禁言三十日 請大家撥空看一下
: 我完全遵守板規發文,板主卻引用去年的文章數作為證據栽贓我違反板規.
: 其公告全文明顯的攻擊性及針對性,
: 板上賣東西的板友這麼多,只有我在完全遵守板規的狀況下被板主這樣用公告攻擊?
: 而且我認為這標題應是所謂:"利用公告 煽動集眾"
: 板上公告禁言退文的何其多,為什麼只有這篇要大家撥空看一下?
: 小組長判決文完全沒說明
: 2.
: 板主於7/10在板上承認自己的判決錯誤,又發了篇更攻擊性的公告..
: 署名為"新莊板主群"
: 文章代碼(AID): #1LdhpswS (HsinChuang) [ptt.cc]
: 標題為: [公告] ykas 解除水桶聲明專屬公告
: 由上所述,板主繼續使用充滿惡意的公告攻擊我,
: 雖口說道歉,但由以上的用詞遣字,並未見對誤判的反省,.
: 板主於承認自己的判決錯誤後,7/8原公告並沒有刪除,
: #1Ld0POa0 (HsinChuang) 這篇還是留在板上,跟一般認知的更正公告程序不符合,
: 且標題是"解除水桶聲明專屬公告"而非道歉啟示
: 小組長判決:板主 chairlechiu 以公告針對性攻擊違規使用者,
: 依本案情節給予口頭警告一次。
: 我非"違規的使用者",而是完全遵守板規發文的"正常的使用者"
: 整件事情是板主誤判文章數而攻擊我禁言三十日後,
: 又發文攻擊的離譜情事..
: 這判決實在錯得離譜!!!
: 3.
: 板主指稱所謂的"去年兩篇文章"云云,本板早已經宣判,
: 我對於板主的莫名指控感到不解..
: 本板文章代碼(AID): #1JsZ8Kq4 (L_TaiwanPlaz) [ptt.cc]
: [宣判] ykas 申訴 HsinChuang 板主群案
: GeminiMan判決:
: 一、請板主 chairlechiu / hsiaofan1026 於三日內發布更正公告。
: 二、若板主群討論過後,需對該販售行為加以限制,應修訂板規,
: 而非針對單一板友禁止發表某類型文章。
: 一、時至今日我當時申訴的該篇公告 #1JXDRNRB (HsinChuang) 也還是留在板上,
: 也沒有刪除,跟一般認知的更正公告程序不符合,
: 二、又再次發生針對我發表某類型文章的莫名判決及公告,
: 板主群未有任何檢討改善,反而更變本加厲的使用公告攻擊我,
: 關於板主群累犯/變本加厲的部分,判決文完全沒說明
: 4.
: 我認為板主確實違反"板主權力義務規範"及"使用者條款(站規)"
: 五、板主的罰責:
: (3) 板主不可煽動使用者集眾,造成看板混亂之事,違者將取消板主資格並且半年
: 內不得申請擔任任何看板板主。
: [公告] 使用者條款 2.0.1
: 5、使用者的守法義務及承諾
: (a)妨害他人名譽或隱私權。
: (b)張貼任何誹謗、侮辱、具威脅性、攻擊性、不雅、猥褻、不實、違反公共秩
: 序、善良風俗或其他不法之文字。
: 板主這兩篇公告完全是且"誹謗、不實、攻擊性"的公告
: 也都沒在判決內文中說明
: 5.
: 依照判決,這兩篇公告已經達到口頭警告標準,但似乎不需要更正或刪除?
: 6.
: 這判決意味著,板主可以莫名發兩篇公告攻擊完全沒有違反板規的正常使用者,
: 只要口頭警告一次?
作者: chairlechiu (乞兒)   2015-12-10 13:02:00
本事件板友已到檢察署控告本人妨害名譽本人官司進行中 如果刪除文字恐有影響官司進行疑慮是否可等官司結束 再行刪除
作者: talk520 (透可520)   2015-12-11 11:41:00
本案研議,板主可暫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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