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判] bouly 申訴 simonjen 案

作者: lianpig5566 (家庭教師殺手里包恩)   2019-04-13 18:37:39
【裁判字號】TARB20190009
【裁判日期】民國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裁判案由】bouly 申訴 Kaohsiung板主 simonjen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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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文
請板主於三日內取消水桶,並申請取消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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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
一、申訴案主文 #1SdEGP5s (L_TaiwanPlaz)
二、申訴人主張其所發表的新聞,無違反廣電法,要求撤銷水桶。
三、檢視板主公告之判決,板主認為申訴人違反板規廣電法15條,因此判定違規,
並依板規7-1 7-2加重水桶,總共水桶30天並退文。
四、使用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 ( https://law.moj.gov.tw/ ) 查詢,並沒有在廣
播電視法、衛星廣播電視法中找到板主用以水桶申訴人之條文。
五、經查,板主於水桶公告中,所引用的條文如下
廣電法第15條:
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經營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經營者,應在中華民國
設立分公司,於檢附下列文件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在中華民國播送
節目或廣告︰
一 使用衛星之名稱、國籍、頻率、轉頻器、頻道數目及其信號涵蓋範圍

二 開播時程。
三 節目規畫。
四 收費標準及計算方式。
五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經營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者,應在中華民國設立
分公司或代理商,於檢附下列文件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在中華民國
播送節目或廣告︰
一 預定供應之服務經營者、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 (包括有線電視節
目播送系統) 或無線廣播電視電台之名稱。
二 前項各款文件。
第六條第二項至第四項、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之規定,於境外衛星廣播電
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準用之。
此為已經過時的法條,不應以此來作為水桶、退文之依據,且衛星廣播電視法
為規範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在台灣進行播送之法律。
六、申訴人轉發該公司的網路新聞,並不在衛星廣播電視法的範圍內,且轉發網路
新聞並非透過衛星播送節目,與該公司是否有在台灣設立分公司完全無關。
七、承上條,組務判定請板主於3日內申請取消申訴人之退文,並取消水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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