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TARB20190010
【裁判日期】民國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裁判案由】bluemaple2 申訴 Kaohsiung板主 simonjen 案
--------------------------------------
主 文
請板主於三日內申請取消退文。(因板主請假中,由組長代為申請)
--------------------------------------
說 明
一、申訴案原文 #1TCJnBoZ (L_TaiwanPlaz)
二、申訴人主張,其依高雄板板規發表新聞,並有附上媒體名稱、網址、作者、完
整標題、內文,但遭板主認定未附上作者所以退文,因而提出申訴。
三、節錄高雄板新聞規定如下
A-1.本板開放各式新聞張貼,內文需附上該新聞原文連結,違者 警告。
新聞限定一人每日最多一篇(以發文日期計),自刪亦算,違者 退文。
新聞需有完整的作者及媒體資訊,違者 退文。
沒有完整新聞標題及新聞日期,文章 刪除。
四、檢視申訴人與板主之溝通紀錄,板主認為板規所述之「作者」須為自然人,而
申訴人認為使用組織為作者名為媒體界常態,應不算違反板規。
五、目前本站同群組其他看板,也有類似板規(例如:Gossiping)來規範新聞張
貼標準,但因其板規有明確規定需有記者署名,因此板主與板友沒有認定上的
差異,節錄Gossiping板板規:
‧ 文章有下列情事者文章刪除。
10.無記者署名之新聞,但可張貼不署名之外電報導。
六、觀察申訴人於高雄板之發言紀錄,並無其他違規紀錄,因此組務認為其並非惡
意違反高雄板新聞規範。
七、承五、六條,組務認為此案為板規之「作者」定義未定義清楚,導致板主與板
友的認知上有非常大的差異,導致申訴人疏忽違反板規,因此判定申訴人申訴
成功,需取消退文,但因板主目前於請假中,#1TDONH_W (L_TaiwanPlaz),因
此由組務代為申請取消退文。
八、為避免未來有類似申訴案產生,建議板主於新聞規定中,明確標明「作者」之
定義,以減少板主與板友間對板規的認知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