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TARB20190016
【裁判日期】民國一○八年十二月八日
【裁判案由】ideekao 申訴 ShuangHe板主 Clayborne 案
--------------------------------------
主 文
申訴案駁回。
--------------------------------------
說 明
一、申訴案原文 #1Tr2wfmv (L_TaiwanPlaz)
二、申訴人主張,該板板規有規定發表特定文章時,需要附上註冊文的文章位置,
但因精華區內文章位置經常變動,若因位置變動而遭板規處分不合理,要求取
消處分,並修正板規。
三、組務檢視雙方溝通紀錄、以及遭退文文章記錄時,發現板主於執行板規處分前
,已有於違規文章下推文提醒註冊文的文章位置錯誤,組務認為板主已經盡告
知義務。
四、板主引用之板規如下
╰● 3-7-3 [商業]文應附正確註冊文位置(如文章篇數/精華區/AID碼),
╭╮ 並善用子標題以利閱讀(如合購/共乘/轉讓/徵才等),違者劣退。
由上述板規中可知,板規內已述明文章需附上正確的註冊文位置,另板主並有
於溝通紀錄內說明,申訴人的註冊文當日並無整理記錄,也就是發文當下所附
上的文章位置即為錯誤。
五、承上條,可知板主依3-7-3,未附上正確註冊文位置,處以退文,為合理處分。
六、申訴人認為3-7-3板規不合理,此部分組務檢視相關板規後,雖認為板規並無不
合理之處,但因為退文屬重大處分,仍請板主斟酌看看,是否修改3-7-3之相關
罰則,修改為水桶處分,或是給板友一定時間的修改期限,以免因疏忽未注意
註冊文位置就遭到退文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