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TARB20200005
【裁判日期】民國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裁判案由】bjforever09 申訴 ShuangHe板主 Clayborne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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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文
請板主於三日內申請撤銷退文、取消水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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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
一、申訴案原文 #1UHjsulk (L_TaiwanPlaz)
二、申訴人因於ShuangHe板徵求交換新北市專用垃圾袋,遭板主認定為法律禁止交
易項目,水桶一年且退文處分。
三、申訴人主張新北市相關法規並無規定新北市專用垃圾袋禁止販售,故至組務進
行申訴,要求撤銷水桶。
四、組務於2020/2/15 05:30:38於新北市政府市長信箱向相關單位查詢,已收到新
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循環資源科-循環資源科資收二股回覆,該單位回覆內容
如下:
親愛的市民您好,您於109年2月15日致新北市政府人民陳情案件(案號:J200215-4019)
反映除了環保局指定之連鎖超商、超市及貼有「專用垃圾袋銷售處」之專賣店以外,一般
市民是否可以私底下販賣或於網路上與他人交易、以物易物?(例如用專用垃圾袋換取其
他生活用品)案,市長非常重視,已轉交本局處理,有關陳情事項回復說明如下:
本市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4條暨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辦法第3條第1項第3款將民眾原
本應負擔之清除處理費由隨水費徵收改為隨袋徵收,袋子的售價即清除處理費,民眾購買
專用垃圾袋時,即已繳納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目前並未規範民眾購買後的再交換等交
易行為。惟為避免買到偽袋而觸犯相關法律責任,建議您仍從本局代售點合法購買新北市
專用垃圾袋,並持收據為憑。
感謝您的寶貴的建議,祝您身體健康、事事如意。
https://i.imgur.com/Pd2tKar.png (已刪除個資以及承辦人資料)
五、承第四條,目前新北市法規應無禁止購買專用垃圾袋後的再交換,因此組務不應
認定為法律禁止交易項目。
六、就以上理由,請板主於三日內撤銷申訴人之水桶、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