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轉錄自 Kamiya 信箱]
作者: Kamiya (谷實)
標題: Re: 檢舉: 公佈個資
時間: Wed Dec 9 23:30:57 2020
請參考實務見解 謝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審
簡字第 1449 號刑事判決
而現代人以暱稱、別名、帳號在網際網路從事各項活動,
彼此可能並不知悉其現實世界之姓名、
相貌、性別、年籍、職業、嗜好等足以形塑其真實身分之資訊,
但對於該些網際網路上之暱稱、別名或帳號,
背後均係由現實世界之人進行運作並賦予意義乙節,則為眾所周知之事實。
現實世界之個人透過網際網路,
使用暱稱、別名、帳號等化身進入虛擬社群,
以此名義展現自己,
並與其他亦由現實世界之人所經營之網路化身進行競爭、合作等互動交往,
而逐漸在社群成員間建立起人際網絡,
構築屬於該化身在社群裡之人際關係及聲譽評價,
此點與個人在現實世界中,亦係在不 同場域扮演角色、展現自己,
因此以各種形貌與不同場域之 成員建立連結產生評價,二者並無不同。
蓋現代社會中,個人所從事之各項活動,
包括家庭、職場、公共事務等,
像是多個僅有部分重疊甚或毫無交集之圓圈,
在不同之生活場域 ,個人扮演不同角色,
可能展現完全不同之形象與特質,
而不同生活場域之其他個體,
也可能全然不知該人在其他場域之人格形貌,
對於足以勾勒該人真實身分之前揭各項資訊,更未必全然知曉,
惟此並不影響該人在各個生活場域之評價均應予保護,
以確保人際交往之可能性。
故無論是個人在現實世界或虛擬社群所展現之人格形貌,
既均屬存在於現實世界之同一主體所展現之人格,
則行為人只要對該虛擬角色為 現實世界之人所經營一事有所認識,
並預見到其侮辱行為足以貶抑網路社群對於該網路化身之評價,
影響經營該化身之人其社會生活,
對於網路化身之名譽與資料保護,即不應與現實世界有所差異。
※ 引述《bencheming (斑鳩明)》之銘言:
: Hi... 有關個資法第二條第一項
: 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
: 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
: 、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
: 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 在實務上指的是可以識別到"真實人格"方能成為個資認定
: 如果把"D600dust"和"Kamiya"進行關聯,尚無法分辨出其真實個資為何(非自然人)
: 之前PTT是不禁止一個人多ID的,所以就算這兩個帳號為同一人申請也算合規.
: 如果他有把這些帳號連結到真實人物的話,請來信檢舉~
: 感謝 :)
: ※ 引述《Kamiya (谷實)》之銘言:
: : 除已公開資訊外(如商家電話),
: : 文章或推噓文含有公布他人個資之嫌,
: : 經板主認定立即刪除推文或文章,違者終身水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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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文章代碼(AID): #1VoCj8VG (BigBanciao) [ptt.cc] [生活] 侯市長請進 關於耶? │
: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igBanciao/M.1606994760.A.7D0.html │
: : │ 這一篇文章值 29 Ptt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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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文章代碼(AID): #1VoCZO98 (BigBanciao) [ptt.cc] Re: [討論] ~~對於文章推文 │
: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igBanciao/M.1606994136.A.248.html │
: : │ 這一篇文章值 88 Ptt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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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此人在我發文中不斷試圖公告我有(或我是)分身且分身ID為D600dust
: : 根據個資法以及案例定義 個人資料包括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 : 故此人推文違反個資法以及板規
: : → msun: 分身帳號就D600dust 12/04 17:56
: : 煩請板主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