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不服 Bignana 板主之判決

作者: Bignana (鳳燄凌秀翼掩北天)   2014-05-18 23:04:56
1.#1JSp-w3_ (GossipPicket)
事發於當天經濟委員會審查自經區,黃昭順委員擔任主席後,
宣布臨時動議之後便無音訊。
故板友轉錄公民議題板之文章來八卦,本人認為自經區亦屬重大政策問題,符合公益性。
該委員會當時已有許多鄉民觀看,而新聞亦有即時報導,故以無重大刪除。
檢舉人認為轉錄標題不妥,亦在檢舉案提出"內容意為政問行同亂板"
標題方面,此篇是雖為轉錄文,而原標題亦是公民議題板所用標題。
再者,常識上來看,該使用者使用之標題與一般"尋人"不同之處一望即知。
既然從標題來看即可區分亦可判斷,並無魚目混珠之實;
就政治問卦方面本人亦認為未達標準。
然而檢舉人所提排擠其他尋人文之訊息傳達,
板規十規定「本板置底閒聊文提供宣傳相關符合公益之事由,
如親友失蹤協尋、尋找車禍目擊證
人及其他事由,版主可視情況協助板上秩序臨時挪為協助板務用」
八卦板文章流量很大,文章很快就會被洗上去了,所以檢舉人所提情形顯然無法成立。
故版主利用置底權限,可將這類文章置底,版主在置底五格都滿的時候,
亦會將部分民生議題相關、閒聊文挪走,移做此類尋人、徵求車禍影片等文章優先置底。
以上所述從以前到現在皆然,尋人文優先置底,故無排擠之說。
作者: talk520 (透可520)   2014-05-19 00:01:00
也是,就像是地方法院每一位法官都引用同樣的法條,但結果不一定相同,而對於板主判決不服,上訴就如同向高等法院再申請重判。法律判決尚且如此,那板規如何要求標準一致呢@@以上推文是給板友看,大概比喻了板務組務站務的關係。地方>高等>最高
作者: rocfrank (roc_frank™)   2014-05-19 00:24:00
三點:公益性質的認定? 個人認為協尋文需很嚴正的劃分等同公告文般具有不可模糊範圍與取巧地鬧板行為出現2. 現今看板對之前板主縱容政治文與特定社運團體勾連已有反省的聲音 你要嘛開放政問 如此重大議題盡管提案公投之反觀 就請遵守現行板規3. 你有你的判案自由心證 說不拘法條不為法匠也好我也有我的見解 申訴至組務之案由也無胡亂編排 至於是非有無符合現今社會觀感與氛圍 每人心中各有一把尺 本不在爭論之內 也無挾雜私人恩怨 我要的是判例來協助看板風氣至於回文政問這部份 尺度寬鬆就當閒聊紓發也就是了本魯不想與板主群爭辨形而上的民主普世價值與言論自由還有 判決完成後自會提罷免案的 我想看看你有多少民意?
作者: Bignana (鳳燄凌秀翼掩北天)   2014-05-19 00:47:00
尊重~歡迎你提~
作者: ra065311 (蕭雲)   2014-05-19 03:51:00
如果這篇跟上篇申訴都被駁回的話 使用者無權提出罷免
作者: hateOnas (△氣噗噗△氣噗噗)   2014-05-19 13:29:00
請問 被駁回使用者無權提出罷免的依據在哪啊?
作者: ra065311 (蕭雲)   2014-05-19 14:25:00
組規第二頁末
作者: hateOnas (△氣噗噗△氣噗噗)   2014-05-19 17:15:00
判決被駁回也是一種定案判決耶我好像有申訴過 忘記回文是不是一種定案判決..
作者: ra065311 (蕭雲)   2014-05-25 09:52:00
但若是被駁回 代表不成案吧 這樣還能提出罷免不是很怪?
作者: coon182 (微笑小空空♥)   2014-05-28 03:33:00
所以現在提罷免案都要看過理由才能正式開始(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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