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TalkandCha (啃瓜子聊天) 組規

作者: GeminiMan (GM)   2015-02-19 23:47:08
一、發文主旨
(1) 本板僅受理關於 啃瓜子聊天 小組內之各項申請、申訴以及
建議事項,發表無關看板板務、廣告文,可予刪文或退文處分。
(2) 本小組組規未盡事宜,由生活娛樂館群組組規和站規規範之。
二、申請流程
(1) [申請新板、看板性質更動]
  申請新板需依群組組規規定,進行連署後於本板提出申請。
   看板性質變動則需檢附申請理由,提出申請。
(2) [新增板主]
  若為無板主狀態下,則需依組規於 LifeNewboard 進行連署,
   而後於本板提出申請。 
  有板主時候,新任板主產生方式若為板上選舉結果,需將票
   數統計等文件一併附上。
  若為直接推薦上任,則需大體說明推薦緣由等,並由所有板
   主推文回應贊同後方能上任。
(3) [請辭板主]
請辭板主須由當事人與本板提出申請,若小組長認為為一時
   之衝動,將寫信予以慰留。申請無誤則予以卸任。
(4)[罷免板主]
   罷免板主需依照群組組規規定,提出罷免連署。
三、申訴/檢舉流程
(1) 申訴需檢附被處分文章備份、板主公告、溝通信件記錄 (熱線水球記錄),
    檢舉需檢附相關證明文章、溝通信件記錄 (熱線水球記錄),
本組非常不歡迎未經溝通之申訴/檢舉文,申訴/檢舉前請先確實溝通,
未附溝通證據者視為程序不符。
若經該板板主證實未與板主溝通過而逕行申訴/檢舉,
除不予受理外,判處水桶一週。
(2) 檢附文件需由使用者或板主轉錄至本板做為判決依據 (如涉個資可寄給組務),
請直接自看板或信箱轉錄,未依此方法而使用複製貼上者,視為無效。
板主超過 72 小時未回應方可直接提出申訴/檢舉。
※ 板主未回應達 72 小時即上訴,視為「未與板主溝通」,案件不受理,
水桶一週。
若經小組長查閱,有偽造證據者。將給予退文,水桶三個月。
(3) 遭永久水桶處分欲上訴者,若有程序不符之情形,組務將退回申訴案,
請使用者與板主再行溝通後,再行上訴。
遭退文處分者,自消退文記錄,組務將不再另行判決。
遭退文及水桶處分者,自消退文記錄,組務僅判決水桶部分。
(4) 申訴/檢舉 案相關證據,請轉錄至組務板後,以大 T 更改文章標題,
格式如下:
[申訴] 不服 Beauty 板主 GeminiMan 水桶之判決
[證據] 不服 Beauty 板主 GeminiMan 水桶之判決 (原文)
[證據] 不服 Beauty 板主 GeminiMan 水桶之判決 (公告)
[證據] 不服 Beauty 板主 GeminiMan 水桶之判決 (信件 / 水球)
[檢舉] Beauty 板主 GeminiMan 失職
[證據] Beauty 板主 GeminiMan 失職 (文章)
[證據] Beauty 板主 GeminiMan 失職 (信件 / 水球)
如申訴有兩案以上,請以不同的文章標題作區別。
(4) 為了維護看板板面秩序,申訴事件非當事人或板主請勿回文,
違者依情節輕重得予逕行刪文、退文或判處水桶一週以上。
(5) 溝通或答辯時請注意語氣(含推文、信件、水球),
同時請注意應就申訴/檢舉之事項主體究論而非左右言他毫不及意。
如有上述情事,組務得請當事人注意,必要時得警告。
(6) 本組不受理判決超過 30 日的案件。
程序不符者,組務得通知使用者於 72 小時內補正。
若仍未補齊資料,則不受理該申訴案。
(7) 小組長對於本組之申訴案件,若當下即能判定(如明顯違規、或板主
明顯失當)將直接判定。
  若該案無法立即判定,將請板主在組務通知後,至組務板說明。
(8) 各項申訴案件,於判決結果發表後,給予鎖文處理。兩造皆
   不得再繼續針對原案件爭論不休,將給予刪除或退文處分。
組務定案判決後除判決 ! 文標記,申訴文章 s 標記。
  若當事人勝訴,則請板主對於當事人之水桶予以公告撤銷,
退文則至 ID_Problem 板申請消除。
 
  若該板被告板主已離職,將提請其餘板主進行以上作業。
(9) 不受理跳板 IP 的申訴。
四、板主請假
(1) 板主若超過 7 日不克上線管板,需於本板使用 [請假] 發文通知組務,
唯請假日期不得超過 30 日,且組務得視情況駁回請假之申請。
(2) 除因不可抗力之因素無法完成請假程序,
超過 7 日未上線未請假並已影響板務運作,將予失職警告一次。
五、其它事項
(1) 連署(包含新增看板、板主及相關罷免等)審核標準:
無論贊成方或反對方,請確實填寫連署理由,
僅填寫「支持」、「贊成」、「幫推」……等語意不明或無關連署宗旨者,
視為無效票。
(2) 板主失職警告二次將予以解職。
(註:警告有效期限為一年。)
(3) 禁止板主未經原作者同意以任何形式轉錄隱板/權限板文章,
違規板主一經舉證確實,立即拔職並褫奪於小群組內任板主之權。
(註:因上訴或行政討論需要之轉錄,不在此限。)
(4) 本規定得隨時視情況刪補修改,但不溯及既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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