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檢舉] Womentalk板 GoodElephant板主濫權

作者: GeminiMan (GM)   2016-06-22 13:49:48
請於三日內補上下述文件,逾期不予受理。
一、證明文章。
  第四章  檢舉相關
第 9條  本組僅受理板主之行為檢舉,不受理看板違規檢舉。檢舉需檢附以下文件,檢
     附要件缺少者,將行通知,未於通知時效內補齊者,得不受理檢舉。
一、證明文章。
     二、溝通信件記錄(熱線水球記錄)。
※ 引述《Ichbinyy (我是YY)》之銘言:
: 檢舉人 :Ichbinyy
: 檢舉對象:GoodElephant
: 看板名稱:Womentalk
: 訴求內容:GoodElephant版主違反女板看板宗旨一,且依法無據恣意刪除版上文章,
: 請予以Goodelephant板主警告乙次。
: 並若該板主想將板上文章刪除並令其洽專板,
: 請使其非獨自一人,即與女板板主群建立相關標準與機制。
: 而非連自己的刪文心證過程都說不出個標準,使得欲發文者無所依歸。
: 檢舉事由:
: GoodElephant板主於上月24日將板友所發表的:
: 「[討論] 洪秀柱說台灣年輕人打不了仗?」予以刪除。
: 並留下「洽政黑」等字眼。
: 之後於女板之[公告] 三月閒聊置底區中留言說:
: → GoodElephant: 問到洪秀柱 所以洽政黑板 03/24 22:02
: 然女板並非為一個禁止討論「政治人物」的看板。
: 且其也並未刪除板上另篇發表相隔不到一個小時半關於馬英九之文章。
: 其刪文標準是否於短時間內前後相當不一致?
: 之後,有板友於板上公開詢問其洽專板標準([板務] 請問關於專板標準),
: Goodelephant板主於稍後回文表示:
: 「因為該篇文章
: 主要還是在問當兵-.-
: 也許是我刪太快了啦
: 就算我不刪洽政黑板
: 我也會刪洽軍旅板」
: 該板主之刪文基準可以從「若有文章討論政治人物則刪文處置」,
: 至一個半小時後,即使他篇文章有討論關於政治人物卻「無刪除」,
: 又變成「主要還是在問當兵」所以才將其刪除。
: 試問,其刪文基準能如此朝令夕改,這豈非為濫權?
: 另外,女板也非不得討論當兵議題之看板。
: 更甚至,此舉難道無與女板看板宗旨一相違背?
: 「WomenTalk 看板宗旨
: [1] 此板是一個專屬於女性站友的討論板,所以只要是女生,
: 無論是任何領域的話題與問題,皆可在此討論與發表。
: 小至心情、愛情、男女、美容、心得隨想,
: 大至關於任何議題的討論,
: 本板皆以完全開放的態度歡迎。
: 因為這是一個屬於女孩們的聊天世界。」
: 而其也在該篇回文中談到:「無討論點」以及「看板板面整潔」。
: 但,該篇關於「洪秀柱」之文章確確實實有板友推噓文表達意見。
: 以及,當時板面文章發表情況也與平時無異,並未有洗版等等事項發生。
: 因此即使按照此兩點,該篇文章也不應淪落至此「刪文洽專板」之情形。
: 再者,其也無法將「無討論點」與「看板板面整潔」說出一個確切標準。
: 而僅以「此乃板規留給板主的自由心證空間」為中心論點而帶過。
: 卻無法說明其刪文自由心證之過程,更甭論其朝夕令改的刪文基準。
: 其自由心證一變再變,濫權刪文,並無一定之安定性與可預測性,
: 完全無法使欲發文者有能所依歸之標準。
: 是故,若女板板主群認為女板有需要將某些文章刪除並令其洽專板,
: 望請建立相關機制與標準,而非僅有使人不知如何遵從之自由心證。
: 以下因起因之文章已被刪除,無法附上。
: 因此僅將附上:
: 1. 板主之該篇回文
: 2. 與其之站內信討論 (迄今仍無回覆)
: 3. 寄給當時版主群之站內信 (迄今仍無回覆,半數以上也都卸任了...)
: ==============================================================================
: [註] 溝通紀錄若為信件,請將信件按「ctrl+x」轉錄到組務板;
: 若為水球,請將信箱裡的熱訊備份轉錄到組務板;
: 判決公告可按「ctrl+x」轉錄到本板,或「F」轉寄自己信箱後再轉錄。
: 以上所提申訴證據皆不可複製貼上,使用複製貼上者視為無效。
: [註] 本組僅受理板主之行為檢舉,不受理看板違規檢舉。檢舉需檢附以下文件,檢
:   附要件缺少者,將行通知,未於通知時效內補齊者,得不受理檢舉。
: 一、[附01]證明文章。
:   二、[附02]溝通信件記錄(熱線水球記錄)。
作者: angelgirl13 (火鍋少女13♥)   2016-06-22 23:41:00
哇嗚
作者: leo921080931 (小飽)   2016-06-23 12:46:00
笑瞇瞇比較嚴重
作者: shukevin (被毀容的武大郎)   2016-06-23 13:47:00
不如用退文事件申請罷免或警告
作者: mono5566 (曼娜)   2016-06-23 15:34:00
顆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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