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06] 不服wanted版主missdeer判決

作者: a8712003 (阿宏)   2016-08-05 20:21:56
※ [本文轉錄自 a8712003 信箱]
作者: missdeer (親愛的)
標題: Re: 退回文章(版規6)[徵求] 動物屍體
時間: Fri Jul 29 17:36:16 2016
※ 引述《a8712003 (阿宏)》之銘言:
: ※ 引述《missdeer (親愛的)》之銘言:
: : 6-3
: : 涉嫌違反動保法
: 好像沒有耶
: 可否告知是違反動保法第幾條呢?
如果你是學術研究 請提出相關組織證明
第 16 條
進行動物科學應用之機構,應設置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或小組,以
督導該機構進行實驗動物之科學應用。
中央主管機關應遴聘學者、專家、相關機關及立案之民間動物保護團體代
表定期監督及管理動物之科學應用;其中至少應含獸醫師及民間動物保護
團體代表各一人。
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或小組之組成、任務及管理之辦法,由中央主
管機關定之。
第 29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棄養動物。
二、違反第六條之一規定,未向主管機關申領執照經營展演動物業。
三、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七條或第十八條規定,未依第二十四條規
定限期改善或為必要之處置。
四、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成立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或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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