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23] 不服gossiping /kay731 判決(brucesuperQ)

作者: hateOnas (△氣噗噗△氣噗噗)   2016-09-13 22:54:39
※ [本文轉錄自 hateOnas 信箱]
作者: GeminiMan (GM)
標題: Re: 不服 teddy98 超貼 累犯*3 判決
時間: Tue Aug 30 19:38:28 2016
累犯的定義很清楚
第十六條:〔累犯、多重帳號〕
 ̄ ̄ ̄ ̄ ̄ ̄ ̄ ̄ ̄ ̄ ̄ ̄ ̄
‧ 二次以上違反同一板規之遭水桶使用者,視為累犯,初次累犯加給水桶一個月;第
二次累犯加給水桶二個月;第三次以上一律加給水桶三個月。
(累犯追溯期為一年)
註:累犯標準為,某板友因違反A板規被水桶,於水桶解除後,又再次違反A板規
,則為累犯。若A板友於同一時間發表多篇文章或推文,皆同時違反A板規,
因尚未被板主水桶,則不屬於累犯。
四月份的水桶還沒執行,自然就還未列入違規紀錄。「水桶解除」再犯,才會多列入
違規紀錄。五、六月份的水桶,自然不會再多加給水桶。
※ 引述《hateOnas (△氣噗噗△氣噗噗)》之銘言:
: 1
: 這案子 bignana 說未達超貼標準
: 我要你判定他有超貼
: 然後才能有累不累犯的問題
: 我四月就到組務去檢舉 我還會知道他五月六月 也都超貼
: 你八月才判 我每個還要去改嗎..
: 他五月 一次被水桶 六月一次被水桶 的累犯都可以跳過 ?
: ※ 引述《GeminiMan (GM)》之銘言:
: : 你只在八卦檢舉板提出為 "超貼累犯",
: : 於組務板提出,完全沒提到為「累犯」,
: : 亦未主動提供先前的水桶紀錄。
: : 故仍判定水桶一個月。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