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轉錄自 SmilingMan 信箱]
作者: SmilingMan (笑面男事件簿)
標題: [公告] SmilingMan #1NOlfGoX (L_TalkandCha) (fwd)
時間: Sun Sep 18 06:26:20 2016
經組務判決 取消水桶 #1NspHrIT (L_TalkandCha)
請幫我公告並取消紀錄, 以免未來被當成累犯加重處罰
※ 引述《jobli (十七歲的夢 七十也感動♪)》之銘言:
: 判決
: 應解除水桶
: 理由
: 即便板主認定為人身攻擊,應由被人身攻擊者提出檢舉
: 若為原PO所指為不特定人,那如何認定原檢舉人為被指稱之人當有窒礙
: 故應解除水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