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重申檢舉案件檢附溝通信件之標準

作者: steve1121 (o'.'o)   2016-11-29 12:12:33
近日來有多件檢舉板主怠職之案件,然檢舉人持組規第10條「板主有明顯違反站規、
群組規、組規之事證的案件得不經溝通程序」至組務板進行檢舉。
對於這個部份,組務必須重申,當時修改組規時是為考量板主已有明顯的違反規定,
例如:組規第27條
第27條 板主不可煽動使用者集眾,造成看板混亂之事。凡經看板警察局判定違反「
     聚眾擾亂秩序」成立,將取消板主資格並且一年內不得申請擔任組內任何看
     板板主。
若板主已經看板警察局判定違反「聚眾擾亂秩序」成立,並已開出罰單之站務處分,
此已具有明顯的事證,可證明板主違反組規第27條,即可免附溝通信件,進行檢舉。
然檢視本板近日檢舉文章 #1OFFGmDE 與 #1OFFJPZ_ ,
檢舉人主張板主 XXXXGAY 於多日的公告文章並未有連署之情形,故檢舉板主怠職。
WomenTalk 看板為多數板主,板主群可自行協調板務,組務不宜介入干涉板務,
除非其他板主提出事證,證明板主 XXXXGAY 拒絕參與板務的處理,
組務才得予介入處理。
然檢舉人非板主群之一員,如何得知板主 XXXXGAY 未參與板務的處理。
故針對此類之檢舉案件,請檢舉人可以提出明顯的事證後,才提出檢舉,
否則請檢舉人先與板主溝通,請板主提出說明。
另本板檢舉案 #1OFFGmDE 與 #1OFFJPZ_ ,判定不予受理,予以結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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