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證01] 原文+公告+溝通紀錄

作者: steve1121 (o'.'o)   2017-10-22 17:11:39
依組規
第12條  檢附文件需由當事者或板主轉錄至本組做為判決依據(如涉個資可寄
     給組務),請直接自看板或信箱轉錄,未依此方法而使用複製貼上者
     或轉錄之檢附文件經編輯者,視為無效。
     若經小組長查閱,有偽造證據者,將給予退文並禁言90日。
使用者以複製/貼上方式檢附相關的文件,應視為無效證據。
請使用者 cazika 於三日內重新轉錄本案所需證據至組務板,逾時不受理。
備註:
轉錄的方法可詳讀本組置底公告
> ★ ! 5/23 steve1121 □ [公告] 提出申訴、檢舉案應注意事項 (務必詳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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