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判] balaaa 申訴 Wanted/gogin 案

作者: steve1121 (o'.'o)   2017-12-28 20:01:31
【裁判字號】 D1060
【裁判日期】 民106.12.28
【裁判案由】 balaaa 申訴 Wanted/gogin 案
【裁判全文】
  使用者 balaaa 不服板主 gogin 判定違反板規9「鬧板」,退文及水桶 7200 天
  的處分。
  經審閱其文章、該板板規與站規,做出判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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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文
  申訴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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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
  一、依本組申訴案,文章代碼 #1QGByVBN 辦理。
  二、使用者 balaaa 主張板規未說明不能修改禁止推文的名單,且主觀認為
    板主在線上未能即時處分(針對此項板主已於答辯文中說明),待文章
    自刪後才處分,故不服板主的判決。經與板主溝通無效後,至組務板提
    出申訴。
  三、援引 Wanted 板規
9. 嚴禁鬧板文章、禁引戰文(轉錄他版引戰文亦同)。
  《違者視情節砍文或設退文,並水桶~永久停權處份》
1.舉凡洗板、以相當不恰當的言詞針對本板或是版友,皆全面禁止。
2.嚴禁轉錄他板引戰文章,或是發表引戰文章,引戰文章的判定
係由版主視文章後續討論狀況得以公告鎖文並對發文者處分。
3.鬧版情節嚴重,版主得依心証給予加重處分,或是設定永久停權ID
4.經常性發佈文章造成版友閱讀上之困難者(隱形文字、特殊方塊符號標題)
視同鬧版者。
5.經常性或多次違反相同版規者或徵求水桶者皆視為鬧板。
追溯條款:
針對多次違反相同板規者視情節嚴重程度予以增加水桶天數。
經查若曾經因相同板規遭水桶者(不論初犯被處分之時間點):
二犯(再犯):水桶一個月
三犯以上(累犯):水桶三個月
故意(經常性)累犯者:處以永久水桶。
得板主可依情節嚴重程度加重處分。
6.禁止未經同意使用他人ID發文造成他人假象者。
  四、檢視本案申訴主文及相關證據,板主於本案文章代碼#1QH631_Q 中的答
    辨說明,使用者濫用板規 7,利用板規咨意禁言板友,並多次刪除所有
    不管任何意圖的推文,以規避板友間之交流,並主張在實務上,無論徵
    求任何事務,任何板友皆可推文留言,以了解其徵求相關事項。據此,
    板主認為使用者於看板上的行為,僅為了吸引板友推文,擾亂板面,故
    判定為鬧板違規,並給予禁言的處分。
    經查使用者於該看板資源回收桶的文章,如下所列:
> 013088 12/23 balaaa [徵求] 第二PO 徵求拍拍QQ
> 013116 12/23 balaaa [問安] 第三PO 小妹濕惹QQ
> 013594 12/24 balaaa [徵求] 第二PO 小妹要約人一起跑步
    檢視上列三篇文章修改履歷及其內容,均有板主於答辯文章中所陳述之
    事實,如屢次利用板規刻意修改禁止板友留言的人數,並無故刪除板友
    的推文,以規避板友間的交流,造成資訊的不對稱。板主認為使用者在
    看板上的行為,僅為了吸引板友的注視,易造成板面上的混亂,故判定
    違反板規「鬧板」的規範。組務尊重板主為管理看板上的考量及其裁量
    權,板主在板務上的處置,並無不當之處,故本案仍維持板主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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