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判] linda17a3 申訴 Gossiping/RandyMarsh 案

作者: steve1121 (o'.'o)   2018-07-11 00:15:25
【裁判字號】 D1104
【裁判日期】 民107.07.11
【裁判案由】 linda17a3 申訴 Gossiping/RandyMarsh 案
【裁判全文】
  申訴人(linda17a3)不服板主(RandyMarsh)判定違反 GossipPicket 板規「濫用
  檢舉板」,給予退文的處分。
  經審閱其文章、該板板規與站規,做出判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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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文
  申訴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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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
  一、依本組申訴案,文章代碼 #1RFdi1vF 辦理。
  二、申訴人主張自身張貼檢舉文章與同日前一篇同案檢舉文僅超過五分鐘之
    23秒時間,且板主於五日後依濫用檢舉板給予退文處分,認為不合程序
    及違規處理之期限,故不服板主判決。經與板主溝通無效後,至組務板
    提出申訴。
  三、援引 GossipPicket 板規 (2016.07.27)
第一條 檢舉違規要件
 ̄ ̄ ̄ ̄ ̄ ̄ ̄ ̄ ̄ ̄
‧ 板主得不受理超過七日違規之檢舉文章。
第二條 本板檢舉人應注意事項
 ̄ ̄ ̄ ̄ ̄ ̄ ̄ ̄ ̄ ̄ ̄ ̄ ̄ ̄ ̄
‧ 以下情形為濫用檢舉板,經查為濫用者劣文退回處置。
1.同一匿名管理編號,五日內重複檢舉同一篇文章
2.五日內之檢舉無新違規事由重複檢舉同一文章
3.同日板上已有檢舉該篇文章,且並無新違規事證,檢舉時間間隔五分鐘以上
  四、引述本案同一檢舉案二篇之文章標題
    [1]
    作者: Anonymous. (猜猜我是誰 ? ^o^) 看板: GossipPicket
    標題: [文章] 791258 qqmaybenot
    時間: Sat Jun 30 01:01:23 2018
    (全文如本案證05)
    [2]
    作者: Anonymous. (猜猜我是誰 ? ^o^) 看板: GossipPicket
    標題: [文章] 791258 qqmaybenot 未滿30
    時間: Sat Jun 30 01:07:18 2018
    (全文如本案證01)
    備註:[1] 及 [2] 兩案提出之時間差為 5 分鐘又 55 秒。
       若以分鐘計,起始分不算入,自01:02至01:05,應屬未滿五分鐘。
       本案違規文章 [2] 之張貼時間01:07,應已逾五分鐘。
 
  五、檢視本案同一檢舉案兩篇文章之時間差(如本文說明四),確實已超過
    五分鐘及其被檢舉的違規事實均屬「字數不足」。依GossipPicket板規
    第二條第五項第三款「同日板上已有檢舉該篇文章,且並無新違規事證
    ,檢舉時間間隔五分鐘以上」,本案申訴人於同案張貼第二件的檢舉文
    章,其內容確實未有"新違規事證",且檢舉時間間隔已逾五分鐘,板主
    依此判定違規,合於板規規範,故本案仍維持板主的判定。
    另針對申訴人提出板主處理五日後的檢舉案不合違規處理期限的質疑。
    依GossipPicket板規第一條第三項「板主"得"不受理超過七日違規之檢
    舉文章」,板主可不受理超過七日的違規檢舉案,板主若為管理看板上
    的考量,亦可受理。然本案板主主動處理五日後的檢舉案,未違反該板
    板規,本站亦未有明文制定板主不得處理超過幾日後的檢舉案。板主在
    本案的板務處置上,合理且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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