援引組規
第 4 條
對於板主行使的權力(看板文章管理權、制定板規權、看板隱板權)有異議者、板
主需迴避之申訴案、特殊事由之板務申訴案,得於本組提出申訴,申訴需檢附以
下文件,檢附要件缺少者,將行通知,未於通知時效內補齊者,得不受理申訴:
一、被處分文章備份(受處分人需檢附)或相關事證之文章。
二、板主處分公告(受處分人需檢附)。
三、溝通信件記錄(熱線水球記錄)。
請申訴人 moon87 於三日內轉錄 [板主處分公告] 至組務板,逾期不受理。
轉錄方式可參考本組置底公告提出申訴案應注意事項之Q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