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原組規條文]
第 23 條
罷免板主需依照群組組規規定,提出罷免連署。
[修訂後]
第 23 條
罷免板主需依照群組組規規定,提出罷免連署。連署理由需明確且充分表示同意
、支持、認同或贊成申請人所提出之罷免理由,始計為有效票。
審核票數標準:
連署理由需明確且充分表示同意、支持、認同或贊成申請人所提出之罷免理由,
否則將計為無效票。
2)
刪除組除第 26 條。
第 26 條
連署(包含新增看板、板主及相關罷免等)審核標準:無論贊成方或反對方,請
確實填寫連署理由,僅填寫「支持」、「贊成」、「幫推」…等,語意不明或無
關連署宗旨者,視為無效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