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了很久,更正,不認同,小組長既告知是要「詰問」,則本人應有完整陳述想法的權利,否則應屬於不當詰問,合先敘明。多次閱讀小組長引用之文章,其前提是抽象解釋對於「板主間修改板規意見不一致之情況,能否訴諸民意的情況」,完全沒有小組長增加「下一任板主執行不認同板規的要件」,簡言之文章內容與小組長詢問問題內容,顯然風馬牛不相及,目前板主群完全沒有針對板規修正有意見不一致的情況,才提出所謂的連署由民意決定八卦板走向,更是本屆板主群願意尊重民主的表現,如果反對修正人數多,本人一定第一個反對板規修正案又制定板規本來就是板主群的權力之一,新任板主不但未上任,甚至未選出,根本沒有所謂新任板主的板規制定權產生,就如同「繼承人於被繼承人死亡前,固有將來可以繼承其遺產之期待權,惟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生前處分其財產,既不得為任何之異議,自不生其期待權被侵害之問題。(最高法院88台上1662判決參照)」這種法律上的情況一般,如果舊板主要考慮新任板主群是否同意板規,則為何本人上任前的板規修正沒有任何人詢問本人是否同意,此要件顯然是因人設事如果新任板主上任後認為有修改板規的必要,大可以再行修正板規,也不會發生執行不認同板規的問題針對延任乙案,本人是因為小J板主擔心黨工灌票,基於幫忙解決小J板主的疑慮,以及尊重鄉民投票的民主結果,始願意繼續付出,事實上本人並不眷戀八卦板板主乙職,將來亦無興趣再次參選,如果小組長既有同意延長之權利,自可以以過去本板主之作為決定是否延任,甚至延任時期要限縮何項板主權利,大可用一紙公文限制之但本人係法律訓練,針對三段論法有所堅持,小組長此問題之小前提與大前提根本不同,本人無法認同此內容,但本人始終信奉民主,尊重民主,如小組長需要本人延任,本人會盡力維持過往表現,並在法律規定、站方規定、各方意見中,儘可能取得平衡,也相信只有充分溝通,才有可能互相凝聚現任或將來板主與組務間的共識,以上總結,我沒辦法認同我覺得不完全正確的事情,但我也願意透過討論修正自己的想法,這是我一直以來的遵循的法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