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組規條文]
第 12 條
本組不受理以下情形案件:
一、超過14日之處分案(以處分時計)。
二、超過14日違規案件(以發生時計)。
三、跳板IP或不明來源使用者的案件。
四、提出申訴、檢舉案件所需檢附之文件,經系統自動清除者。
[修訂後]
第 12 條
本組不受理以下情形案件:
一、超過14日之處分案(以處分時計)。
若看板另有板務申訴程序者,得以完成其板務申訴程序時計。
二、超過14日違規案件(以發生時計)。
三、跳板IP或不明來源使用者的案件。
四、提出申訴、檢舉案件所需檢附之證據,經系統自動清除者。
註:板務申訴程序,例如板規有明文制定,對原處分板主不服者,可向板主群提出
共同裁決(原判板主應迴避),受處分人在完成其板務申訴程序後,若仍不服
判決者,可於14日內至組務板提出申訴。
上述修訂條文,將於公告後編入置底組規,文章代碼:#1RfIkhhw (L_TalkandCh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