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不服Gossiping板主群判決

作者: XindeX (索引目錄)   2019-04-09 21:15:55
一、本人所爆陳揮文所言,來自於他自己的和其他的政論節目,
平時期間的綜合言行,以及本人於聚會席間親耳聽其所言,
前者小組長僅以特定日期單一節目作為證據,過於失之片斷,
後者本人並未錄音,無法提供來源,但不代表就不存在和不能爆,
小組長如想以此定本人罪,必須(請板主)舉證陳揮文自出生以來的每一天,
絕絕對對沒有說過那些話,而非本人「自證無罪」,否則必須「罪疑唯輕」,
甚且,陳揮文根本沒有檢舉和提告,我連「嫌犯、被告」都不是,要證明什麼?
難不成我還要回去重聽重看他乘韓流復出以來所主持和參與的幾百集政論節目,
只為了證明他本人根本「I don't care !」(他很愛講這句)的"路人"指控?
二、又小組長是根據八卦板哪一條板規,要求爆卦者提供消息來源?
小組長又是以什麼立場,有權利代表陳揮文質疑本人虛構其言而毀謗侵權?
八卦板採不告不理原則,尤其涉及侵權情事,更須當事人具名檢舉,
小組長此舉猶如突襲訴訟,「球員兼裁判」,意圖檢舉本人是造謠,
然後再以此定我鬧板的罪,可以這樣嗎?
八檢板規定超過七日的文章不得檢舉,小組長天外飛來一舉,顯然亦罹於時效。
三、假設就算本人虛構某人言論,依板規亦只需刪文,而非「惡意造謠」鬧板,
(小組長應該懂得,不實言論若傷害特定自然人,屬於侵權之誹謗罪,
其他如虛構天災人禍,才該當社維法"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之造謠罪。)
請小組長(去請板主)明確定義與解釋「虛構,但非屬惡意」,
以及「造謠,且構成『惡意』程度。」之差異。
四、小組長已嚴重違反不得「訴外裁判」之法治原則:
刑事訴訟法268條「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
民事訴訟法388條「法院不得就當事人未聲明之事項為判決」
本人被檢舉與處罰的條款和理由都是「無八卦、純心得」,
而非當事板主未起訴、未聲明之「惡意造謠」。
五、綜上法理嚴謹甚明之所述,小組長並未依照八卦板規之程序與實質來做審理,
卻宛如「法官造法、法外施威」,是以敦請懇請小組長明確回歸「真爭點」:
『無卦心得文,何以不依板規刪除即可卻是嚴重到鬧板滋事,
不祭出劣退加水桶半年之重刑,無以平靜板面、平息眾怒。』
更重要的是,小組長理應責成板主切確證明我犯重罪,而非反而命我自證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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