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新增組規條文 第 19 條

作者: panex0845 (胖克思)   2019-04-30 15:37:57
[新增組規條文] 第 19 條
  小組長得視情形對新增板主的人選之資歷與政見等,進行一定程度的審核、詰問
  後,裁定任命其為板主、實習板主或駁回新增板主的申請。
  擔任實習板主,實習期間為二個月。實習板主於實習期滿後,應至組務板提出實
  習報告,由組內板主對其實習報告內容、實習期間的表現,進行不記名投票,獲
  得半數以上板主認可,即通過實習,若反對多於贊成,則解除板主職務。票數相
  同或贊成大於反對但未達半數者,得視情況延長實習時間或解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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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幾個問題想跟組長請教,請問:
1.何謂視情形?什麼時候會視情形? 而視情形又是那些情形?
2.審核是鄉民票選完畢後針對票數最高的申請人審核、一部審核或全部審核?
3.一定程度會審核到那些程度?是否有客觀標準?例如字數限制或其他?
又何種情形審核為通過或不通過?
4.怎麼樣的條件會直接被任命為板主或實習板主?
5.板主須提出實習報告,為何組內板主不須出具審核報告,具體提出通過或不通過理由,
(例如:對於看板秩序未即時處理或處理不宜等)
而是以不記名投票方式為之?如板主認為不通過無理由,有無救濟制度?
6.組內板主包含那些看板板主?是否包含該看板板主?或僅就本小組板主?
如組內板主只有一位無法行使表決該如何處理?
7.小組長就本條款是否得直接否決民選板主或民選之板主,直接任命板主?
8.為何新增本條款?是否為組長權力義務規範中,一定程序的明文化?
「(4)板主任免權: 組長有決定該小組內 板主之任命與免職權,然需經過一定之程序
後,方得給予任命或免職之。」
再麻煩組長協助解答,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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