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務認為,
板主公告看板不受歡迎使用者,
等同制定板規限制特定使用者不得在該看板發言,
若有違該公告,即給予相當的板務處分。
在先前案例,
時任板主未經板主群討論、決議,
自行公告看板不受歡迎使用者,
並在使用者未違反現行板規的情形下,
刪除使用者文章及設定水桶處分。
本案與前案,確實有不同之處。
制定板規是站規賦予板主的權力,
看板為複數板主,則由板主群共享這份權力。
故本案既由板主群共同決議,
該公告即具效力,未有違本站各級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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