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cross5566 (No Sugar Added)
2020-03-04 14:25:41證據3-溝通
根據表特版規第三章
(六) 欲提出檢舉、申訴或板務建議,可至置底文推文,或寄信至板主信箱,
為維護看板討論風氣,請勿任意於板面提出。
<違者退文,水桶一週>
在置底文章討論,以供版眾檢視
https://www.ptt.cc/bbs/Beauty/M.1558415952.A.8D7.html
(344樓至469樓)
以下全文轉錄:
cross5566答辯:
關於cross5566不服版主判決一案:
版主hateOnas在判決前後均無另行通知情況下,
刪除版友cross5566於2/11及2/12日兩篇PO文
([正妹]人美心善愛國美女演員&[正妹]人美心善玉女歌手),附圖:
https://i.imgur.com/KpscM8e.jpg
版友直到3/3皆未收到版主回覆說明原因,故在同日之公告文詢問刪除文章之法源依據,
版主hateOnas在四次重複詢問的情況下均回答刪文依據(重複貼文)OP相關條款,
https://i.imgur.com/4lEOGsT.png
https://i.imgur.com/z9zHjCa.png
然而表特版之重複貼文(細則第10條)約束對象為圖片完全重複者,
https://i.imgur.com/QgPQ4JN.jpg
cross5566該兩篇不只圖片為重複,連內文主題皆為兩個完全不同的自然人(范瑋琪與徐熙
媛),
無違法(細則第10條)第十條之事實,
版主hateOnas則擴大解釋兩者被劃分為同一主體的依據,
竟為cross5566於1/29日所發的文([正妹]華岡偉忠幫及她們的好姐妹淘),
該篇分類並非公告,版友的PO文也不可能具備解釋效力,
若此邏輯生效,只要曾經有版友將A與B同時PO在一個貼文中,
其後只有A與B分別出現在同週個別文章內,皆屬OP刪文標準,
然而這樣的邏輯不止支離破滅,最重要的,依然沒有法源依據。
其後版主hateOnas表示自己根據的是細則第20條,
https://i.imgur.com/g0JsH99.png
然而cross5566的作為不僅不符合20條舉例之事項(如洗板文、警告刪除後仍偷渡違規),
也沒有按照該法程序進行判決(較輕微的違規會以警告通知),
亦拒絕解釋cross5566如何確實影響看板秩序,
而20條(影響秩序)跟版主之前強調的OP觸法是完全不一樣的概念。
而根據前面數次的答辯,版主hateOnas針對自己的法源依據反反覆覆,隨意擴大解釋,
(版主四次強調OP觸法,不可能為口誤會引用錯誤)
扭曲PTT的民主精神及言論自由的天賦人權,
本人cross5566合理懷疑判決具有瑕疵,
在法源依據不充分的情況下無限擴張版規給予版主的權力,
逕自刪除版友的文章,
本人認為版主hateOnas已經有觸犯版規第三章第七條立法精神之疑慮。
https://i.imgur.com/GcLRmno.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