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文件相關
第 11 條
檢附文件需由當事者或板主轉錄至本組做為判決依據(如涉個資可寄給組務),
請直接自看板或信箱轉錄,未依此方法而使用複製貼上者或轉錄之檢附文件經編
輯者,視為無效。若經小組長查閱,有偽造證據者,將給予退文並禁言90日。
[證5][證6]經編輯應屬無效
本人手機未安裝通話錄音APP,故無法提供通話內容
但本人回應內容為
下判決有先去電詢問過
台鐵那邊回覆也的確回答類火車專案一定符合大眾運輸工具的定義
爆卦內容就是拿一個類火車名詞去問保險客服,不清楚買的也不敢回答賠不賠
只說要看保險的專案跟內容,並無法給出確實回覆。
正確來說
應是該先詢問台鐵部門,類火車是否符合保險大眾運輸工具的定義
之後應本身之保險專員就自己的保險方案依據去進行詢問較為合理
而非沒頭沒腦詢問文字客服得到模稜兩可的答案及用恐字誤導其大眾
二者來此為一般之保險糾紛,應有確實之狀況再按情形進行爆卦。
綜上關於台鐵部分確認
"類火車符合大眾運輸工具定義"、"應本身就保險方案依據詢問較為合理"
證5台鐵對話並無衝突且一致,賠不賠償問題本就與保險公司溝通才有效
證6的鐵路運輸責任險內容載明為"鐵軌",本就是錯誤詢問類別
申訴人有故意錯誤認定斷章取義來合理化自己行為
https://www.cathay-ins.com.tw/insurance/pdf/other/law/150.pdf
第四條 定義
本保險契約所使用之名詞,其定義如下:
一「鐵路」:係指以軌道或於軌道上空架設電線,供動力車輛行駛及其有關之設施。
二「被保險人」:除本保險契約所載明之經營鐵路之機構(即列名被保險人)外。
尚包括經列名被保險人許可,
或僱用而對鐵路系統從事操作、管理或維修之人。
三「營業處所」:係指保險契約所載鐵路路線沿途各車站驗票閘門
以內之候車處與月台及行駛於鐵路路線之車輛車廂內部。
四「行車事故」:指被保險人所有、使用、管理專用動力車輛行駛於鐵路路線
致旅客發生死亡或身體受傷之事故。
五「其他意外事故」:指因火災、水災、擠壓等事故所造成之死傷而言。
六「旅客」:指經被保險人承諾運送已進入營業處所之人。包括購買月臺票進入營業處所
之人。
"類火車"在上路前均已知在一般道路上行駛
正確理賠項目應看"旅客運送責任保險"
https://www.senyoung.com.tw/news/107-news_20181023.html
一、大眾運輸類別
1. 台鐵的「旅客運送責任保險」
交通部表示,修法後依大眾捷運法與鐵路法,台鐵、高鐵、北捷、高捷乘客死亡最低投保
金額都是250萬元,但各單位為乘客投保金額皆超過此額度。
北捷、高捷死亡理賠最高500萬,高鐵從兩年前鄭捷事件的250萬,當年度就調高為1000萬
,受傷最高醫療理賠則為60萬,台鐵為40萬。實際理賠金額依照台鐵投保金額為主。
2. 刷卡買車票的刷卡旅平保障
以刷卡支付團費或交通票費,國內飛機航線享有保障,坐高鐵、台鐵、國道客運等交通工
具都涵蓋在保險範圍內。一般來說,卡友以信用卡支付8成以上旅行團費或全額公共交通
運輸費用,會享有刷卡銀行提供的「旅遊平安險」,依據卡別不同,保額約在1,000~6,
000萬之間。
但一般人認知,只有「搭飛機出國」才有旅平險保障,其實國內航空、高鐵、台鐵、國道
客運等大眾交通工具,幾乎所有銀行都涵蓋在保險範圍內。詳細內容以條款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