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Darknies (陽明山下置酒)》之銘言:
: 對於您的解釋論述來說
: 有產才有賣, 不管是魚,水草, 或者 市場賣菜的阿嬤
: 不都是一樣? 至於您從2012至今的發文頻率及數量來看
: 定義"長期" 不為過吧??
您自己都自己打臉了
「定義"長期" 不為過吧??」
代表版規無明確認訂標準與定義
純粹您自由心證
如此管理版務實在不知道立足點何在。
難道是要用我做標準當作定義?超過我的頻率就叫長期賣家,低於我的就叫一般玩家?
: 所以對於長期賣家的身份確認並無不妥
: 至於為何還未給予更明確解釋是因為另一位板主也尚未回復
: 既然長期賣家身份確認, 先前公告也是善意提醒您的身分定位
: 為何執意還要違反版規?
看到這裡又更加強了我的論述沒有錯誤
既然版主群都沒有明確判斷與依據去執行版規了
又為何強加處分在他人身上?
如果是我
我會向當事人反應,並跟管理人員做出明確定論,且下定規定後才做公告
但您有嗎?基本的執法人,但連執法依據在那都還不知道!
想了,就公告了,想了,就處分了
這樣有法有理?
最後
在公告不成立的狀態下
自然沒有違反版規
另外再次重申
本人飼養水族圈已多年,且為私人興趣私人養殖而非商家店家
且自有在該版貼文以來謹遵版規、限制、頻率規定及格式內容發言
一直以來無違規紀錄
在該版過去也不曾有此案例
因此
執法應有所本
請予撤回公告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