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xinyi101 (小愛茶)》之銘言:
: https://www.ptt.cc/bbs/SYSOP/M.1525094468.A.DCC.html
: 第18條第10點,明確指出不可將樣品販售,
: 該板友在PO文時,產品包裝明確寫明是試供品,按規處1-8水桶一年及退文處份,
: 另該板友於站內信補充證明,唯該篇文章原始並無其補充證明,
: 因此仍按板規執行。
錯了,板主解釋法令錯誤。
今天打電話詢問主管機關食藥署,承辦人員的解釋如下:
1.該條法令的解釋並非如板主所說,食藥署從以前到現在對於試用品的販售,
只要該試用品有取得衛生署合法字號,並且成分標示清楚,即可販售。
轉述承辦人員對於該條法令的正確解釋是:
未申請衛生署核發證明而輸入化妝品樣品 or
未申請衛生署核發證明而將樣品販售
重點在於『未申請』而非『樣品販售』
2.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業已公告廢止,雖然站規仍使用,但是板主的錯誤使用
與站規無關,故建議小組長督促板主進行板規修正,而非板主自行超譯主管
機關法令解釋進行板務管理。
望知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