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申訴人ID:littleyow
(2) 申訴看板:travel
(3) 被申訴板主ID:netfly
(4) 申訴事由說明:travel板板規侵權釋疑
(5) 檢附證據:
Travel板板規第二條
為保障板友權益,使用者需對自己的貼文負責,禁止包括但不限於任何意圖隱藏真實IP
與身份,以代理伺服器等作為跳板發文。
經板主發現或經檢舉發現曾有相關行為,視為不明來源使用者,文章不經警告全數刪除
,並依照過往發文篇數水桶各一個月,並加計退文,無論是否為違規文章。
若能證實為本人所有的非商用代理伺服器,請於水桶後三日內,以與違規貼文相同的位
址上線,以站內信提供所有權證明與出境資料佐證,並提示合理使用跳板的理由以為申
覆。
(避免不明來源使用者影響板面秩序與交易安全 廣告交易類別無宣導期 且追溯處分)
(其他類型貼文 水桶處分自2018年5月1日開始執行 退文處分自2018年5月16日開始執行)
憲法第十條併大法官釋字第454號
規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旨在保障人民有自由設定住居所、遷徙、旅行,包括出境
或入境之權利。對人民上述自由或權利加以限制,必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必要之程
度,並以法律定之。
釋字第585號解釋,明白承認隱私權受憲法所保障,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
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
而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項:「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
申訴理由一:
站規對於使用跳板網站登入加以限制, 本身應當為限制犯罪以及維護秩序為前提.
在未構成犯罪前或者無明確妨礙使用者秩序前不當視作違規
申訴理由二:
即便是站規板規亦不得牴觸更高階法令進行侵權,
在未構成違法事由前亦不該對於使用者權利及自由加以侵犯,
申訴理由三:
不同IP的登入不代表使用商業伺服器,
除非能夠舉證該IP為商業伺服器所用之IP
否則合理的時間差內的移動也不該為使用商業伺服器的判定理由,
非為正式執法人員者執行規則前應當附上舉證責任,
否則並沒有權力侵犯使用者隱私,甚至要求出示過去使用紀錄甚至出入境紀錄
該板主僅因一周內跨三國之IP登入使用即判定違規,
全然忽視使用者在該板上幾個月來都以他國IP登入, (目前常居英國)
溝通時也拒絕重新查證, 要求使用者提出長時間使用紀錄(該板文章IP顯示早已足以佐證
使使用者浪費許多時間查詢文章記錄以及製作申訴紀錄
顯見該板規造成使用上的不便, 合併此規則容易過度擴權解釋, 造成濫權及侵權
請求此規則作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