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PTT國家研究院小組組規 語言研究院版

作者: FECer (阿賢)   2009-04-07 01: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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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TT國家研究院小組 組規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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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國家研究院管理群自律條款
1.群組長、小組長層級,在沒有請假的情況下,若7天未上線,警告一次;
14天未上線,無特殊原因時,直接拔除職位。
板主層級,由各小組長自訂。
2.關於板友提出之申訴,最晚需於一週內提出回應,否則警告一次
3.觸犯站規,則需要警告一次
3.累積2次警告,則進行適用性溝通;累積3次警告,直接解職並且改選
4.每一個警告有效期間為半年
一、國家研究院連署相關
1.連署資格:上站次數達200次,文章發表數達100篇以上。
因為近來常遇到國研院新使用者的反應
2.連署票數之有效與否認定,一律以小組長審核當時之情況為準。
3.Multi-ID連署,由站方提供之IP顯示功能,或其他有力證據認定之。
4.同IP之連署視為Multi-ID連署,凡Multi-ID連署,全數記為無效票。
5.若連署發起人自行利用Multi-ID連署,則連署自動無效。
6.濫用連署者將視情況給予水桶處分。
7.板主或小組長之無效連署案,一個月內同一使用者不得再申請擔任同一職務;
其餘開板、罷免連署無效者,一個月內任何人不得開啟相同或類似性質之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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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有效贊成票數遠大於有效反對票數者得提前提出申請,
提出申請後有三日觀察期,若票數並未顯著變化,則可提前執行連署結果。
罷免案必須連署時間截止後方可提出申請。
9.連署發起人於任何連署時間發起至終了前僅得申請一篇連署,
若重複發起多次連署,則該發起人所發起之所有連署均無效。
若經組務判定濫用連署機者,得停止該發起人連署權利三個月,累犯加重處分。
10.連署申請者不得於該看板以外之其它看板以任何方式不當拉票,
經查證屬實者,小組長得宣布連署無效。
非連署申請者若有上述行為,則提報組務會議經各小組長投票決定連署效力。
11.連署門檻,原則上為有效贊成票大於30票,且有效贊成票數大於有效反對票數。
但若該小組使用者不多,該小組長得以在有效贊成票數大於有效反對票數前提下
進行連署是否有效之個案判定
二、新增看板
1.申請者需同時為板主候選人之一,否則連署無效。
2.申請者及共同連署之板主候選人皆需符合連署人資格,否則連署無效。
3.申請者不可同時兼任3個以上之本站任何群組板主,組務以及站務看板不在此限。
4.申請者需於類別處填入目前小組內已有的分類,否則連署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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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連署申請者需於理由處敘明新增看板理由及討論主題,
小組長若對其有疑義,得於小組組務板提出疑問並限定時間回應,
若無回應與說明,小組長得宣布連署無效。
6.濫用連署者將視情況給予水桶處分。
7.板主或小組長之無效連署案,一個月內同一使用者不得再申請擔任同一職務;
其餘開板、罷免連署無效者,一個月內任何人不得開啟相同或類似性質之連署。
若無回應與說明,小組長得宣布連署無效。
6.若開板群組別錯誤或有重複性質看板,小組長得宣布連署無效。
7.申請者在該連署達連署門檻後,需於小組組務板發文申請,否則不受理連署。
8.新增之看板需進行試閱,試閱期間為一個月,
試閱結束後由小組內所有板主投票決議是否正式成立看板。
三、廢除看板
1.板主申請:由該看板全體板主同意並於該看板辦理兩周以上之廢板投票,
依據管理總則 一-11 之規定:
        有效贊成票大於30票,且有效贊成票數大於有效反對票數
        至組務板申請廢板。
2.小組長主動宣告:
a.看板處於無板主狀態達兩週以上,小組長得發警示公告於該板;
兩週內若無符合資格之使用者申請連署板主,小組長得報請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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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無正式板主且超過兩個月皆無通過試閱之看板,小組長得報請刪除。
  c.超過一個月無廣告、轉信文或是灌水文以外的本站文章發表,
小組長得宣告看板進入觀察狀態並限期於兩週內改善,
  期限內並無改善則撤除該板所有板主並公告該板已符合2-a條文之警示條件。
  d.看板與原始申請目的不符合,
小組長得宣告看板進入觀察狀態並限期於兩週內改善,
  期限內並無改善則撤除該板所有板主並公告該板已符合2-a條文之警示條件。
  e.一年內被列入兩次待廢看板者,第三次直接廢除。
3.使用者提出連署:
a.申請者於同一時間內只能申請一個廢除看板連署
b.連署申請者需於小組組務板發文申請廢除,並敘明廢除理由,
經小組長確認申請者資格符合後方可提出連署,否則連署無效。
小組長若對廢除理由有疑義,得於小組組務板提出疑問並限定時間回應,
若無回應與說明,小組長得宣布連署無效。
c.廢板連署無效後,三個月內不得再針對該看板發動連署。
4.站方主動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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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新增板主
1.若該板有板主,請現任板主於小組組務板提出申請。
2.若該板無板主,可由小組長辦理遴選作業或至 Aboutnew 提出連署。
3.申請者需同時為板主候選人,否則連署無效。
4.申請者不可同時兼任3個以上之本站任何群組板主,組務以及站務看板不在此限。
5.連署申請者需於理由處敘明看板管理理念與方法,
小組長若對其有疑義,得於小組組務板提出疑問並限定時間回應,
若無回應與說明,小組長得宣布連署無效。
6.申請者在該連署達連署門檻後,需於小組組務板發文申請,否則不受理連署。
7.新增之板主需試行板主權限,試行期間為一至四週,
試行結束後由該小組內所有小組長投票決議是否正式成為板主。
五、刪除板主
1.若為自願請辭,請於小組組務板提出申請。
2.若非自願請辭,請至 Aboutnew 提出連署。
3.申請者須曾於該看板發文,並曾針對罷免理由申訴,否則連署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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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連署申請者需於小組組務板發文申請罷免,並敘明罷免理由,
經小組長確認申請者資格符合後方可提出連署,否則連署無效。
小組長若對罷免理由有疑義,得於小組組務板提出疑問並限定時間回應,
若無回應與說明或罷免理由無關板務,小組長得宣布連署無效。
5.小組長得於連署時參考組務板上相關討論,決定最後是否執行連署結果。
若小組長之決定與連署結果相反,小組長須在兩週內於組務板公告說明。
6.同一申請者對不同板主之有效罷免連署,兩次之間最短需隔一個月。
(間隔計算方式以前次連署結束始開始計算之。)
7.針對同一板主之有效罷免連署,兩次之間最短需隔一個月,
若有特殊情況,新事由等等,小組長得主動表示例外處理。
8.同一發起人對同一板主之罷免連署,若違反第七點被宣布無效,
需三個月(以審核終結並公告後始開始計算之),方得再度提出連署。
六、新增小組長
1.連署申請者需註冊達一年以上,並為該小組所轄之版主。
2.連署申請者需於理由處敘明小組管理理念與方法,
群組長若有所疑義,得於群組務板提出疑問並限定時間回應,
若無回應與說明,群組長得宣布連署無效。
3.申請者在該連署達連署門檻後,需於群組務板發文申請,否則不受理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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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新增之小組長需試行小組長權限,試行期間為一至四週,
試行結束後由群組內所有小組長投票決議是否正式成為小組長。
七、刪除小組長
1.若為自願請辭,請於群組務板提出申請。
2.若非自願請辭,請至群組務板提出罷免投票申請。
3.申請者需為該組所轄板主,並曾針對罷免理由申訴,否則連署無效。
4.申請者需於群組務板發文申請罷免,並敘明罷免理由,
經群組長確認申請者資格符合後方可提出連署,否則連署無效。
群組長若對罷免理由有疑義,得於群組務板提出疑問並限定時間回應,
若無回應與說明或罷免理由無關板務,群組長得宣布連署無效。
5.群組長確認申請者資格符合後,將於群組務板發起投票,
由該小組所轄看板之全部板主為投票權人進行投票,投票期間為一週。
6.投票門檻為贊成罷免者超過該組二分之一板主數。
7.群組長得於連署時參考組務板上相關討論,決定最後是否執行連署結果。
若群組長之決定與連署結果相反,群組長須在兩週內於組務板公告說明。
八、看板相關
1.本組所有看板皆為公開板面,不得連署隱形看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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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若有暫時隱板之需要,需徵得小組長同意後並設小組長為看板成員。
3.隱板期間不得超過三日。
九、板主/小組長相關
1.本組禁止使用者以Multi-ID擔任同一看板之板主。
2.遭本站法務部或帳務部判決違法後,立即解除板主/小組長職務,
且三個月內不得申請擔任本群組板主/小組長之職。
3.嚴禁介入干涉其他看板事務運作,以維持各板自治自決。
4.列為本站或本組不受歡迎使用者不得擔任本組內看板板主。
板主有不當言行、怠工或經檢舉後認定為不適任者,
小組長有權限期改善或予以停權一至三個月處置,
情節重大者,小組長可予以免職。
處分時必須公告並附上相關申訴及證據。
5.有明顯事實足證不適任者(群組長須負舉證義務),不得擔任本組內小組長。
6.2011.11.24前任群組長Majestic公布之
取消所轄看板之板規更動請板主將更動板規發表於小組組務板,採報備許可制;
由該小組之小組長自行決定之
維持小組組務板板規有更動請至此板發表報備,採報備許可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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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群組規定為本群組管理之基本規範,
小組長可基於此規定擬定不違反上層規範之小組運作規則。
群組長 Zuyi 2014/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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